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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幸福问题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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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社会学就以何种社会条件能导致人们对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肯定性的满意度,作为产生幸福感的尺度,换言之,是将社会的发展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值结合起来加以考察。社会学的这种探索把人的主观感受与社会的客观条件一致起来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它提供了某种客观的依据与标准;同时,它又从人们对幸福感受的普遍心态去作有力的佐证,通常来说,富裕的物质生活、良好的生活环境,往往会引起人们的快乐和幸福感。所以,人们考虑制订“国民幸福值”、“幸福指数”等等,用以对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关系,以求推动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与人们心理情感满意度的同步前进。

但是,这样的理论虽然在重视物质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方面提供了幸福的一定客观依据,却并没有进入到幸福的核心和本质的内涵,物质财富的增长就一定会幸福?似乎不一定。不然就不会出现当今“物质财富的增长为何并未给人们带来更大的幸福感”这一困扰人心的问题。

显然,只要人们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物质增长与幸福、社会发展与幸福的表层关系上,就很难解答上述问题。人类的历史和现实生活告诉我们,物质财富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至多是给人们的幸福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未必一定使人们获得更多的幸福或真正的幸福。这里,我们丝毫没有要贬低物质财富增长和社会条件合乎人性发展的意思,我们认为这是人类获得幸福的前提条件,但是这毕竟是外部条件,没有人类对人自身根本价值的探讨和深刻认识,还是很难真正解答幸福问题的。所以,自古以来对幸福的讨论一再出现,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哲学、伦理学之所以十分重视幸福问题,正是从幸福的核心、本质内涵角度去思考幸福问题,以期作为普遍的价值原则去影响和引导人们的幸福观。

亚里士多德指出,幸福是合于人自身的德性的实现活动。强调了幸福并不仅仅是纯粹的主观感受,还应体现在实现人的自身价值,提升人的内在品性的实践活动中。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德性,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能使自身生活得好并使人性得以完善的能力,幸福就是运用这种能力的活动。无论是康德还是马克思,在这一点上基本上与亚氏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从根本上讲,亚里士多德时期人的内在价值与今天人们的内在价值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具体内涵有所变化并且更丰富而已。然而,人们往往忽视或无视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仅仅把物质生活所引发的当下的感官快乐和满足视为幸福,或者只看到生活得好这一面而忘却了人性完善的另一面。物质财富增加,生活条件改善,不能否认这是幸福,但这只是幸福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只能引起幸福的浅层感受,而不是深层幸福的根本所在。

当下的快乐与满足(建立在物质享受基础上)总是短暂的,过后就会有新的不满足,或者更大的欲求,一旦受阻或无法得到,就会陷入忧愁或痛苦之中。即使生活条件优裕,人们也不可能只沉溺于物质享受上,因为由物质享受带来的快乐、幸福毕竟是有限的、不长久的。一旦幸福感消散,接踵而来的便是精神空虚与厌倦。所以,真正的幸福一定要与人的内在价值、德性、人性的完善相关,一定要深入人的精神层面;真正的幸福一定是存在于人的不息的生命创造性活动中,不懈地追求人生之根本目的的进程之中。我们这里所说的“德性”,主要是指对人的道德情操,或者人的理想本性、理想人格的追求;所谓“人生之根本目的”,主要是指人的内在价值的充分体现,人性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概而言之,真正的幸福是以人性、人格的完善、丰富、发展为最终目的,而且是在自觉自愿的不懈努力之中,这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是一个生机勃勃的积极向上的迸发创造力的过程。在不断进取的过程中,人们得以享有内心绵延不绝的愉悦,精神生活不断充实,精神境界不断升华,从而使人的精神面貌、人格呈现焕然一新的状态。总之,讲究德性的培育和对人生根本目的的追求,两者是一致的。德性的培育促使人性的丰满与完善;人性的完善就包含了各种美德和才能的生成。与这样的幸福相应的幸福感才会是深刻、绵长、安宁、愉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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