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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野下国有企业改革的逻辑路径研究

编辑:sx_wangha

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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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发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国企改革的定位与出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此,我们不妨运用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关系的界定来梳理国企改革的进程,以期发掘出其演进的逻辑路径和特点,获得一种关于生产关系变革的规律性认识,这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视野审视、把握改革的进程。

我们知道,在唯物史观中,生产关系就是参与生产活动的主体之间结成的经济关系,它包括三个基本方面:(1)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经济制度范畴在法学语境中表现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四种权利,后面三种权利统称为经营管理权;其中所有权是基础范畴,决定了经营管理权。(2)不同生产主体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产品分配方式。在这三者中,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和本质,决定了生产主体的地位,这两者又共同决定了分配方式。下面,我们根据国企改革的基本历程,来考察生产关系变迁的逻辑特征。

一、生产关系的改革首先在分配领域展开,这个阶段从1978年至1984年

1978年,四川省选择了6家企业作为改革试点,允许这些企业在完成年终计划后提留少量利润作为企业发展的基金,并允许给职工发放少量奖金,这有效调动了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国家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天津动力机厂、上海柴油机厂等八家国企进行试点,推行以利润留成为重点的改革。但由于在利润分配中出现了严重向职工倾斜、国家财政受到严重影响的问题(1979年和1980年中国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近300亿元的财政赤字[1]),国务院决定由全额利润留成改成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

从1981年起,国有企业开始全面推广分配领域的改革。为了既能保证国家财政又能搞活企业,国务院停止了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开始推行“利改税”,这是一种税收加税后利润部分上缴的分配方式。但由于经济体制没有进行配套改革,致使各企业赋税很不公平。于是在1984年,国务院开始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第一步中上缴的利润也全部变为税收,特点是增加了调节税。但这种调节税仍没有摆脱一企一税的弊端,另外,过高的所得税率也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发展。因此其虽暂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最终归于失效。

不难看出,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在分配领域进行,围绕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而展开。生产关系中分配领域的改革促进了企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这种改革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的制度框架,企业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政府仍然牢牢控制着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大部分经营管理权,因此企业活力仍然不足,生产力较低。随着分配领域改革的深入,企业与国家利润分配的矛盾逐渐加剧,由此引发的问题导致人们将视线不得不转向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不得不向生产关系的中游即所处地位与经营管理权方面改革。另外,从逻辑上看,这也是生产关系系统性的必然要求,分配形式的改变必然促使地位、作用、管理权限等内容的改变。

需要指出的是,在分析中国国企改革时,由于企业对政府的依附特点,因此改变国企在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下放国企经营管理权是同一个过程,经营管理权的扩大就是国企不断走向市场主体的过程。所以在分析时应当将地位和权责统一起来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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