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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时代的特殊逻辑:唯物史观的逻辑创新

编辑:sx_wangha

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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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它最集中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人类认识史上所实现的伟大变革。它创造性地发展和超越了包括黑格尔在内的以往的历史观,第一次借助政治经济学解剖市民社会。分析社会结构,在此基础上,具体地揭示了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阐明了社会发展的本质规律及其内在机制,从而把历史观稳稳地安放在唯物主义的基地之上。但是,唯物史观自创立之后,它深邃和丰富的理论内蕴并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它的后继者们往往只是从其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意愿对其内容进行抽象的图解,结果使得这样一个本来生动活泼并在实践中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开放体系成为可以用来以不变应万变的简单公理和公式,这种状况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科学本性是大相径庭的。因此,根据时代的发展,结合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重新阐释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深刻内涵,特别是重点开掘和研究那种不同于普遍规律的特殊规律,即根植于我们这个时代和我们这个民族发展阶段的“特殊逻辑”,是创新和发展唯物史观的根本路径。

一、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

一般认为,社会基本矛盾论、社会规律论以及社会阶段论是构成唯物史观的几大基本理论内容,我国现行哲学教科书就是按照这个模式来阐释唯物史观理论的。应该说,这样的理论构架基本反映了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唯物史观的经典概述。然而,这毕竟是一个“简要”的表述,是指导我们进行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唯物史观的全部理论决不能限于此而止于此。唯物史观的创始人一再强调,他们的理论所“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实际上,在历史领域,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旧哲学的不仅仅是在历史观基本问题上的分野,而且是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内容的不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深刻地批判了黑格尔泛逻辑主义的神秘思辨,提出了要“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的思想方法。黑格尔在研究国家理论的时候,不是具体地实际地研究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关系,探求这些矛盾关系赖以产生的根源,而是始终停留在一般的抽象思辨上。他的全部兴趣就是把实际过程套在其事先就已预制好的关于理念的逻辑框架之中。例如,他只满足于对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内在目的性”和“外在必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自在性和自为性”、“有限性和无限性”的抽象思辨,至于家庭、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和国家的普遍利益的矛盾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同一性又表现在什么地方?这种矛盾性和同一性又是由什么引起的?这些都是黑格尔所不感兴趣的。对此,马克思指出:“没有指出differentia specifica(类别差别)的解释是不成其为解释的。”“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哲学的批判,不仅要揭露这种制度实际存在的矛盾,而且要解释这些矛盾;真正哲学的批判要理解这些矛盾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像黑格尔所想像的那样到处去寻找逻辑概念的规定,而在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

“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这一命题包含了深刻的内涵。这里所谓“特殊对象”,是特指历史领域中某一具体发展阶段或这一阶段中某一具体的历史研究对象。对于历史观来说,“历史”本身就是一个最高层次的“普遍对象”,任何历史观首先要把握的是关于历史这一“普遍对象”的普遍规律即“普遍逻辑”;同时,要把握造成这种“普遍逻辑”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这就要求我们联系历史发展的各个特殊阶段来研究它们的特殊矛盾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特殊逻辑”,尤其要研究现代社会和“现代国家”在现阶段的发展,这就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历史观研究的“特殊对象”。这就是说,一个完备的历史观理论既要研究作为历史本身这一最高抽象层次的“普遍对象”,又要研究历史在其实现过程中所经历的各个历史阶段的不同的“特殊对象”。“普遍对象”是通过“特殊对象”来表现的,离开了“特殊对象”,“普遍对象”就成为一个空洞的抽象之物。

所谓“特殊逻辑”,是指“特殊对象”即历史发展的每一特殊阶段所具有的特殊规律。毫无疑问,历史本身有其变化和发展的“普遍逻辑”,这种“普遍逻辑”是适合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切阶段的,它就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切阶段之中。并与人类历史共存亡。这种“普遍逻辑”是最高层次的逻辑,它所揭示的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普遍最一般的规律。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就属于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普遍逻辑”。但历史的过程除了具有这种普遍适用的“普遍逻辑”之外,还具有只适用于特殊历史阶段的“特殊逻辑”。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普遍和特殊或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在这里,“普遍逻辑”不仅存在于“特殊逻辑”之中,并通过“特殊逻辑”表现出来,而且“普遍逻辑”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它对历史活动同样具有规范作用。这样,在历史实践活动中,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既要受“普遍逻辑”的支配,又要受“特殊逻辑”的制约。但是,“普遍逻辑”和“特殊逻辑”并不是平行或平列的,“普遍逻辑”在独立地发生作用的同时,又对“特殊逻辑”发生统帅和规约的作用。这就造成了历史现象的极端复杂性。

历史现象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造成这种历史现象的根源是纷纭多样的,它是历史和现实、外在和内在、偶然和必然、主观和客观、物质和精神、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因素及其耦合作用之中,历史的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都同时在各自的时空范域内发生影响,并使得“普遍逻辑”和“特殊逻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相互渗透而又相互交错的情形。因此,作为一种历史观在观照历史发展的时候,不但要研究其演进的“普遍逻辑”,而且要研究其“特殊逻辑”,同时还要研究“普遍逻辑”和“特殊逻辑”如何有机结合和交互作用的逻辑。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虽然犯了以“普遍逻辑”来取代“特殊逻辑”的泛逻辑主义错误,但却正确地提出了研究每一特殊历史阶段的“特殊逻辑”的任务。在其《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明确指出:“每一个阶段都和任何其他阶段不同,所以都有它的一定的特殊的原则。在历史当中,这种原则便是‘精神’的特性——种特别的‘民族精神’。民族精神便是在这种特性的限度内,具体地表现出来,表示它的意识和意志的每一方面——它整个的现实。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体、民族的伦理、民族的立法、民族的风俗、甚至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机械的技术,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这些特殊的特质要从那个共同的特质——即一个民族特殊的原则来了解,就像反过来要从历史上记载的事实细节来找出那种特殊性共同的东西一样。”在黑格尔看来,这种“特殊的原则”,就是在历史内部支配着一个民族在特殊历史阶段向前发展的“特殊逻辑”即特殊规律。考察一个民族国家,关键就是要深入到这个民族的历史表象的深处,捕捉其“内部的指导灵魂”即这一特殊的“精神原则”。无论这些历史表象看起来是多么的杂乱、偶然和多样。并且相互矛盾,这个特殊的“精神原则”都一以贯之地把这些看似杂乱、偶然和多样的历史表象以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特性统一起来。因此,只有捕捉住了这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原则”,才能在纷繁迷离的历史事件中找到解开一切矛盾和疑团的逻辑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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