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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的差别与借鉴

编辑:

2013-08-26

五、结论

通过对各国(地区)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的比较分析,我们应当对我国《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作如下修订:

第一,在《刑法》分则的排列中,应当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并规定相应较高的法定刑,以突出我国刑法对公众生命和健康的保护。

第二,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传染病”的范围,将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也纳入“传染病”的范畴。

第三,在《刑法》条文中不具体描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方式,使刑法关于犯罪行为的规定呈现开放状态,以适应各种不断出现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新情况。

第四,在《刑法》中将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设置独立的法定刑。

第五,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基于上述修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具体条文应当表述如下: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引起传染病严重传播危险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引起严重传播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两款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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