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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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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分为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因此编剧着作权被侵权可分为人身权被侵权和财产权被侵权。

编剧着作人身权被侵权。着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诸多编剧着作权案件中,编剧们的后三种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最为常见。署名权是编剧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编剧为了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的权利,它是编剧身份受到尊重与保障的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编剧的这一基本权利却屡遭侵害。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迫使编剧署上自己或关系人的名字,还随意调换署名顺序,真正的编剧署名排在最后;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根本漠视编剧的署名权,干脆不署编剧的名字。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紧密联系的两项权利,前者指作者有权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后者指作者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现实中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不经编剧同意随意修改作品,或随意另找编剧修改作品,使得原编剧的作品被歪曲篡改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大腕明星也对编剧的劳动视而不见,根据个人好恶随意篡改增删台词,以致与编剧的原意图大相径庭。

编剧着作财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和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法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现实中许多编剧按时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却被制片人、发行人以种种理由拖欠或拒付报酬。所持理由无非是编剧的创作不符合要求、电影票房收入入不敷出、电视剧收视率极低等。也有个别案件是因制片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资金不足,影片迟迟未能开拍,导致编剧的作品石沉大海,报酬的领取更是遥遥无期。

第二,编剧侵犯他人着作权的主要情形。

对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他人着作权的侵权。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要使用尚在着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要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着作权。现实中一些编剧以获得了制片人或导演的邀请与同意为由,不经原作者或原编剧的许可就改编他人的原作,这肯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另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是某一个编剧独占合作创作的作品。有些剧本是两个以上编剧共同创作的,但最后的署名和报酬却被其中一个编剧独享,侵害了其他编剧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种情形更为恶劣,即直接剽窃或抄袭他人的作品。

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他人着作权的侵权。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我国《着作权法》虽不再保护其财产权,但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远保护的,编剧在改编这些作品时,仍不得侵犯这些权利。但现实中有些编剧不注明根据何人作品改编,侵犯原作者署名权;或将原作改得面目全非,与原作立意相差甚远,侵犯了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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