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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构建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29

传媒业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信息资源的竞争,因此,维系传媒与线索提供者之间的信赖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构建

案例:1999年3月,华裔台籍科学家李文和因被指控窃取美国核机密而身陷囹圄。9个月后,李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承认一项罪名,其他59项指控由美国政府收回,李获得释放。2000年,李提起诉讼,他认为美国司法部和能源部将其个人信息透露给媒体的做法违反隐私法,并要求参与报道的记者交出信息源,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官杰克逊的支持。法官要求《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多家记者提供信息源的身份。遭到拒绝后,杰克逊法官判决这些记者藐视法庭罪,判处他们每天500美元的罚款,直到记者交出信息源。记者两次提起上诉,最终法院撤销原判,承认记者享有拒证权。

在新闻诉讼中,单纯要求新闻从业者提供新闻来源,履行作证义务,对于单个的案件来说,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这样做的后果却势必会破坏媒介的公信力,损害公众对媒体的信赖,更有甚者,长此以往,还将最终伤害新闻自由以及公民的知情权。

记者拒证权的内涵

综观世界各国,拒绝作证权古已有之,它往往是指那些为了维护某些特殊行业的职业道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伦理关系,从而准许一些特定身份或者职业的人,在一定的情况下,有限度地拒绝向法庭陈述自己知晓或者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以及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物的权利。

在我国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近亲属之间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但该制度旋即被新中国的法律所取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仅仅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难见踪影。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一般将拒证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亲属拒证权(有亲属关系或同居关系的人享有免证特权),沉默权(对自己所犯罪行享有的拒证权,即反对自证其罪),职业保密特权(律师、医生、新闻记者、牧师等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公务拒证权(公职人员对于公务秘密免予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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