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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养老保障状况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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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首先,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实行不同的保障模式。养老保障体系总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养老保障模式也应因地制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保障程度可高一些,可以实行保险型的养老保障模式。这种保障模式的资金筹集模式可以以居民个人缴纳为主,国家和集体给予适当的补助,保障的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成员可以投保,并根据投保金的数量和时间给予不同的保障。保障项目的设置相对要比较完整,不仅有诸如老年、疾病等物质性保障,而且还应包括教育、幼托等精神性保障项目。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有些项目实行自愿投保的原则,如超过一定标准的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等;另一些项目则应实行强制保险的原则,如一定标准下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宜采用蕃本舫要型保障模式,这种棋式的特点是保障居民的蕃本生活舫要,具体来说即保障的贵任主体是国家、集体和家庭,其中集体是主要的保障主体,家庭是补充性主体,保障对象主要是生活困难的人。保障项目以收人、物质保障为主,主要满足这部分生活困难家庭的蕃本生活擂要。在贫困型农村地区宜实行救济型保障,这种保障模式的特点是对被保障对象实行救济,保障项目应该少而精,一是集中在维持居民的基本生活上,如救济粮、补助款等;二是集中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上,如对农业生产和发展商品经济方面的各种资助;三是集中在发展农村公业事业上,如改善交通条件、普及初等和专业教育等。这兰种模式分别适用于三类不同的地区,这并不惫味着三者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实际上,三者之间存在着逐级递进的关系,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将由救济型逐步向蓦本舫求型和保险型发展,并最终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并轨。

其次,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确立适度的保障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舫要保障的农村人口众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提供高标准的保障,不同的地区应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标准,以提供或补充农村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为度。

再次,继续发挥我国家庭养老的主体作用,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社会化养老。尽管家庭养老的功能有逐渐弱化的趋势,但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家庭养老在整个农村养老体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广义上的家庭养老包括子女供养和自我供养,在有孝文化传统的我国,家庭养老一直是养老的主要方式。家庭养老不仅是利益机制,也是一种文化机制,在这里,利益机制始终处于伦理机制的控制之下。民族文化的持久性决定了家庭养老的持久性,只要对血缘关系的责任认同还存在,作为蕃本道德载体的家庭养老也就会持续下去。目前我国农村有90肠的老人依布家庭养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近期仍然必须继续坚持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提高家庭养老保障能力的途径在于增加农民收人水平、减轻农民负担。

最后,政府应承担起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贵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障资金。筹措资金是农村养老保障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的原则下,政府应适当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人,优先解决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老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国外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我国也应该完善税收制度,试行开征新税种,开辟新税源等,解决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缺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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