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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养老保障状况及对策

编辑:sx_zhangjh

2014-05-23

浅析农村养老保障状况及对策

论文关健词:农村 农民 养老保降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农村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趋势的逐步形成,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生活风险也将越来越大,农村传统家度保津方式已难以承担起全部的保津重任,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降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实践和经脸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乎和农村经济结构的养老保阵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引言

老有所养是老年人的天赋人权,生存权是老年人最根本的人权,保障老年人生存权的首要条件是保障老有所养。老年人作为社会的资深公民和家庭的尊长,是在完成了国家和家庭赋予他们的生产和生育的责任后进人老年的。按照代际交换的经济观,“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的大同思想和“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的伦理道德观,国家、社会和家庭理当为他们提供维持生存的物质和劳务帮助,保障他们“老有所养”。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 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岁以上人口1. 1亿,占总人口的8. 5%,而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老龄化间题和养老间题较为突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的生产和生活也发生了翻天夜地的变化,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引起了人们思想、价值观念的改变。其中,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状况也受到各方面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方式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但这种单一的养老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农村的养老需求。虽然我国在社会化养老方面已经有一些探索和尝试,但至今尚未形成一种较完备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以下将具体论述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状况及存在问题

1.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仍占主体,但家庭养老的功能呈逐渐弱化的趋势。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农村人口有8 000多万(约占农村人口的10%) ,巳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只有50多万人,加上国家供养的“五保”老人,总数不到300万人,占我国农业总人口的5%。因此,我国目前90%以上农业人口的老年保障依然依靠家庭。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家庭养老的功能逐渐弱化。首先,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居民不断向非农地区转移直接导致了家庭养老能力的下降。尽管农村家庭成员多以进城打工挣钱、年节或农忙返乡居住的方式流动,但由于聚少离多,代际之间的感情纽带逐渐疏松。同时,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居住模式的“楼层化”使得邻里之间的舆论监督、道德监督不断弱化,不利于农村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其次,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推行以及子女抚养成本的提高和教育费用支出的增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再加上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使家庭养老负担日益加重。

2.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问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藉要建立的具体制度很多,我国从1992年开始在农村地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目的在于摸索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一些办法。这些试点取得了一些成绩,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首先,保障水平低,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城市来说比较低,农民可支配的收人也不多,大多数地方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的投保档次一般都很低。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投保2元/月的农民,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 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 9元,如果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的下调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可领到的养老金几乎弃寥无几,因而农民自愿投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受到了质疑。但如果设置较高的投保水平,大部分农民又无力承担,因此,由政府引导,集体补助,农民缴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现阶段是否行得通受到了怀疑。

其次,保富不保贫,彼盖面狭窄。我国目前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养老方式,它的受益者首先必须是缴费者。在农村,能够长年负担固定费用的人必须要有较高的且较稳定的收人来源,这对大多数贫困人口特别是老年贫困人口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另外,对于当前正处于老年阶段的老年人来说,很难从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中受益。因此,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低,90%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没有包括在这一计划内,中年人参加的也不多。由子覆盖面狭窄,同时采取县级统筹的方式,基金的共济性和保值增值的能力也较差,在一些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养老保险基金贬值的现象。

最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尽管在部分农村地区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有十多年之久,但大多数农民的保险意识仍然很淡薄,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可支配的收人不多。我国除了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经济比较发达外,中部和西部的大部分地区仍不富裕。农民的收人用于生产开支、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教育支出后所剩无几,在遇到天灾人祸等意外灾害的袭击时,有的家庭甚至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因此,大部分农民缺乏对未来养老投人的经济基础。第二,家庭养老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仍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农民的养老观念并没有彻底转变。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家庭结构逐步向小型化和核心化转变,“4-2-1”型家庭结构的家庭逐渐增多,农村家庭也不例外。虽然有些人的养老观念在逐步转变,但农村老人还是把养老寄托于家庭,同时由于土地仍能提供一定的保障,因此,大多数农村老人家庭养老的观念并未彻底改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体系并未真正形成,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养老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间题仍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巫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三、国外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在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是十分必要的。社会养老保险起源于工业化对传统家庭养老的冲击,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起雇佣工人养老体制后,也逐渐把农民纳人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

1.从西方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缘由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起源于农村人口老龄化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冲击。随粉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变动呈现生育率降低和预期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严重的倾向。在工业化过程中,流向城市的大部分是年轻人,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必将使农村老龄化加速,最后使农村的老龄化速度高于城市。例如20世纪50年代的德国由于工业化的发展,大量农村的年轻人从农村涌向城市,导致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超过城市,而同时许多农村老年人的家庭供养又难以为继。为了生活,许多农村老人即使过了退休年龄也不得不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德国于1957年建立了面向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个方面的原因主要基于社会保障思想中平等观念的考虑。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看,社会养老保障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解决雇佣工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而造成的收人来源中断,而农民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并不与土地等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发生分离,多数农民没有退休的概念,而是继续从事农业劳动获取收人。在西方工业国家,一般来说,农民明显比城市普通居民(普通雇员、工人)拥有更多的财产。他们不但拥有他们耕种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而且拥有相当可观的牲畜和农业机械。也就是说,虽然农民也面临着严峻的养老问题,但对社会养老的需求程度相对较低,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起雇佣工人养老体制之后,依然把农民纳人社会养老保障的范围,其重要原因就是强调政府责任的普遍性,保证所有公民享受平等的社会福利。

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所建立的福利国家如英国、瑞典等把保障对象扩展到全体国民,规定凡是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国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都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老年农民自然也在保障之列。联邦德国政府1957年建立农民年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农民在收人和繁荣的全面发展中的平等参与。日本为保证全体国民在年老、受伤及死亡等情况下不至于陷人困境,日本厚生省以全体国民均能享受年金为目标,于1959年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到1961年,日本宣布已初步实现“国民皆年金”,改变了原来把从事农林渔业等行业的劳动者排除在社会养老范围之外的做法。

2.从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践看,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把全体农民纳人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的有英国、丹麦、荷兰等国;制订了针对农村人口的特殊保险体制有德国、法国、波兰等,这些保险体制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主要满足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主要劳动力亡故、疾病、孕妇和意外事故等方面的需求。采取混合体制的也有,例如日本既把农民纳人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又建立了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出现这种差别的原因主要与各国社会保障选择的道路不同和国情差异有关。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建立福利国家的那些国家,认为社会保障应该贯彻普遍性,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社会贫困阶层,而是包括所有公民及他们各种社会保障需求的各个方面。所以,农民的养老问题在国家的保障之列,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而那些坚持选择性以及面临特殊农业问题的国家,则倾向于建立针对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体制。

在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保障基金的来源问题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制度本身是否能够确立并持续发展。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可以看出,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条件。而只有当农业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相对较低、政府可支配财力雄厚的情况下,这种财政补贴才有可行性。因此,发达国家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都比城市职工养老保险晚。例如,德国在1889年建立雇佣工人养老金保险计划,直到1957年才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日本在1961年才开办厚生年金保险,美国在1935年开办职工养老年金保险,1981年仍有25%的农民及工人没有享受政府的养老保险保障,直到1990年才全面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加拿大从建立雇佣工人养老保险计划的1927年,到建立农民年金保险计划1990年,其间相隔了63年,丹麦两个制度的建立之间隔了86年。而政府财政有能力给予农民养老保险补助大都在工业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时期,即工业化发展到靠自身积累,并且开始反哺农业的时期。

四、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无论从西方国家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原因还是实践来看,其对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当前尤为重要。在我国现阶段,单凭某一种方式来解决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不现实的,任何单一的方式都不可能单独承担起如此重任。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益,充分考虑老年人群体、家庭成员、集体、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综合各种养老保障措施,实施多元化保障,才能为农民群众建立一道较为可靠的养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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