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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水资源的自主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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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二,由于狭隘的地方水权保护思想,渠长在与不同水利共同体因为用水而引起的水利纠纷甚至械斗中,往往并没有发挥理性的调解作用,而是制造械斗的煽动者、领导者甚至是主要力量,这不但造成了地方用水秩序的混乱,更是对地方社会秩序安全和乡村社会之间的正常交往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道光二十五年,工郭村渠长刘煜因嫉恨晋祠总河渠长杜桀卖其二堰水与索村,遂串通其叔刘邦彦率领锹夫数百名,携带包括火铳在内的各类兵器至晋祠南门外白衣庵,寻衅滋事,并创伤镇人魏景德。杜桀闻之,命水甲围堵,并殴打刘煜直至重伤。[17]一般来说,不同水利共同体之间一旦发生水事纠纷,往往会因此结仇生怨,断绝包括通婚在内的所有联系。

可见,明清时期晋陕地区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在当地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村水资源的自主管理研究但也因为上级监督体制的缺失和狭隘的局部用水观念,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所以,明清晋陕地区水资源管理的自主性是有限度的,它仅仅是乡村士绅阶层出于实践道德理想而设计的一种蓝图模式,体现的是乡村士绅阶层的意志和心声,只不过是“部分、少数人的有限自治”,而绝非真正的自主管理。也许,这就是这种水资源自主管理的历史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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