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农村研究论文

关于农村水资源的自主管理研究

编辑:

2014-04-28

面对日益严峻的用水形势和政府权力的强力收缩,晋陕两地乡村社会开始主动介入到当地水资源的具体管理事务中,并逐渐取代国家政权成为当地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力量。在当地官府的倡导和督促下,两地一些沿河村庄纷纷联合起来兴建了大量的小型分渠或支渠来满足自身农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这些水利设施,这些村庄大多设立了专门的水利管理组织。这些水利组织往往根据水源流经的区域范围和水利工程的规模,对水资源进行分层管理.一般的说,那些工程规模较大,涉及区域较广的水资源,大多采取“都渠长——渠长——沟首”的三层管理模式,如全长100 余里,经行山西洪洞、赵城、临汾3 县的通利渠,其管理即采取了这样的模式:

“三县额设督渠长一人,总理合渠启闭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统归督渠长管理,兼管催中五村各项摊派。”在督渠长之外,“临汾县额设接水渠长一人,帮同督渠长管理临汾县各村一切事件,兼督下五村各项摊派”、“洪洞县额设治水渠长一人,管理渠源、坐口、治水一切事宜,兼督催上五村各项摊派”、“赵城县额设兴工渠长一人,管理辛村以上各村兴工,摊资大小一切事件,兼巡查上三村陡口”。渠长之下,“上三、五各等村距渠口甚近,往返较便,故每村额设沟首一名,兼理其事;中五、下五各等村距渠口较远,一人不能兼顾,故每村额设沟首二名,共任其事”。沟首的职能“专司办理该村一切事务,并随同渠长在渠口襄办各事。”[6]

对于县境内的、流程较短的小水渠,因为不存在县际之间的水权协调、监督的任务,因此渠务管理系统仅存渠长与沟首两级,《南霍渠册》、《清泉渠渠例》以及《清水渠渠册》等诸多山陕两地的渠册中均有:“立渠长一员,渠长之下各村设有沟头(首)”的记载。

可以看出,无论采取哪种水资源管理层级,渠长都是整个管理体系中的核心领导力量。作为灌区水权的代表和全体成员的水权维护者,渠长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了整个社区成员的用水安全和用水利益。因此,这一时期晋陕两地的民间水利组织对渠长的选任标准,大多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洪洞县水利志补》所录《通利渠渠册》规定:“选举渠长务择文字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方准合渠举充。不须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滥保之弊。”[7]《晋祠志·河例》则规定:渠长由“各村士庶会同公举,择田多而善良者充应…至身无寸垄者,非但不得充应渠长,即水甲亦不准冒充。”[8]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明清时期山陕两地对渠长一职的选任非常重视和严格,分别从文化程度、经济地位、个人能力、社会威望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为了防止和杜绝身有功名的渠长营私渔利,清雍正年间,晋水灌区更是要求“渠头、水甲宜选良民也。查旧日渠甲半属生监上役,有犯河规猝难究处,且力能挟制乡愚,动辄聚众,深为未便。嗣后身有护符者,不许充应。”[9]这样,渠长一职就被乡村士绅——这一乡村特权阶级所牢牢控制.

二、水利规约的制度分析

为了有效的管理有限的水资源,明清时期,晋陕两地的民间水利组织还综合考虑当地的地形地貌状况和用水惯例,并结合民间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制定了包括用水次序、水量分配、水时限制等在内的一系列水利规约,并试图通过对这些水利规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整个水利共同体的用水安全和用水利益.这些水利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