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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水资源的自主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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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从上述水利规约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明清时期,晋陕地区民间水利组织是充满着智慧的光芒的.首先,对水利事务集体决策权的强调可以有效保护和提高农户参与水利事业的积极性,从而最终保证其各项水利措施的顺利实施.其次,水利工程建造和维修过程中“均摊”原则的采用,它既吻合乡村社会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同时又可以调动乡民为水资源的使用提供较低的监督成本,有效的降低“搭便车”、“钻空子”以及渎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再次,对灌溉优先权的维护和强调,可以切实保证农业生产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确保整个社区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复次,采用人为控制的“从下而上“的灌溉次序,是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确保灌区各段完成受水过程、保障下游权益以及灌区整体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灌区秩序、保障全渠利益的最佳选择;而对上游水源村“自在使水,永不兴工”的承诺,既是灌渠对上游过水村的回报,也是平衡上下游村庄用水关系和利益的需要。这样,就能在给予上游一定的用水特权的同时,通过钳制上游的办法来保证整个水利共同体特别是中下游地区的用水安全。此外,将所有用水户的土地数量、等级、受水时间登记造册的做法,不仅可以明晰水权,避免不必要的水权纠纷,而且,可以作为处理水利纠纷的依据,有效的降低水利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和诉讼成本。此外,乡村士绅对水利组织领导权的控制可以调动他们更加积极的投入到当地水资源的具体管理事务中,并利用自身较高的文化水平、较多的空闲时间甚至是其所拥有的财富和社会威望,推动当地水资源事务的发展和良性循环。

那么,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种水资源管理模式是否真正达到了如上的效果呢?

三、水资源自主管理的影响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已经指出,要准确评价水资源管理体系的功效是不太可能的,对于一个延续了数百年,并已经消失的过去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来说更是如此。因此,我们无法对明清时期晋陕地区的水資源管理模式作出一个准确的定量评估,只能通过一些历史史料记载粗略的把握这种水资源管理模式在当时的作用和影响.

然而,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这种民间管理模式也暴露出了明显的问题和弊端,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尽管很多水利组织对渠长的任职方式采取轮应制,严格规定不得连任,但因为缺乏外部力量尤其是国家力量的有效监管,轮应制在被有效执行不长时间以后,就陷入了混乱甚至是被废止的境地。渠长一职常常被当地某一个大姓或某一个望族长期把持,造成渠长权力过大,逐渐演变为地方一霸,有些甚至从地方水权的保护者变为侵害地方整体用水权益之徒。据乾隆年间赵谦德所撰《晋祠水利记功碑》记载,晋水北河花塔村张氏凭借其祖先在当地分水事务中的突出贡献和其家族强劲的政治势力,世代担任北河都渠长一职。明弘治年间,渠长张宏秀置“军三民三”的分水原则于不顾,私自将民间夜水献与晋府, 至使民地“止得日间用水, 夜水全无”。尽管当地政府屡次要求北河张姓都渠长改正错误,但直到万历年间, “其民间三日夜水, 仍浇晋府田地”, 问题并未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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