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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研究的新进展

2013-04-01

【摘要】:历史,一是指过去事实的记载;二是指已过去的事实;三是指经历,底细;四是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沿革,来历;五是指以过去的经历和事迹的痕迹;六是指历史学科。精品学习网论文网为您提供历史论文范文参考,以及历史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论文写作中的难题。

井田制问题,是先秦土地制度中的重要课题。战国以来,人们对这一问题一直聚讼不已。仅自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对它的科学研究也将近走过一个世纪历程,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文革”结束以后的二十年来,是井田制研究的辉煌时期,史学界摆脱了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与羁绊,在客观、科学、率直而热烈的和谐气氛下,提出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新见解。

1.在井田制有无问题上,经历了本世纪中期三十年的沉寂以后,八十年代以来再度掀起波澜。根本否定、完全肯定、基本肯定三家并存。经过讨论,肯定派占了多数。目前虽仍然见仁见智,各守一家之言,但赞同我国古代“曾实行过井田制,但不必拘泥于孟子所说”的看法已逐渐被大多数学者认同。并且,随着近年对文献考证的进展,对金文、甲骨文材料的释读及其它考古文物的出土,井田制的存在似乎应该已不成问题。至于先秦时期是否普遍存在,即从时间上讲是否是三代通行的制度,从空间上讲是否是全中国范围内普遍推行的制度,恐怕还需继续研究。

2.对井田制性质的认识,历来歧见多出:有原始共产制、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等等。经过讨论,“原始共产制”已被淘汰。奴隶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虽然都主要依据于《诗?小雅?北山篇》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诗句,认为它表明了那时土地和人民的隶属关系。但却形成了尖锐对立、相持不下的看法。而农村公社所有制持有者则提出疑义,认为这句话是站在王的地位上表示政治意义的,是为了吹嘘自己的政治势力的,不能把它理解为法律观念,在经济上没有什么意义,即“并不真正表明经济上的所有关系”。(郑昌淦:在“北京史学界再度讨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问题”会议上的发言,《光明日报》1961年5月18日;赵伯雄:《西周国家形态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P107—109)在近年比较活跃的“公社所有制”论者中,还形成了众多的派别:有“家长制家庭公社所有制”说(赵世超:《周代家长制家庭公社简论》《民族论丛》1982—2;苏凤捷:《关于社会形态的质疑和控制》《中国史研究》1981—3);有“变质的农村公社所有制”说,所谓变质,是指井田制所体现出来的已不再是单纯的公社所有,而实质是封建领主通过农村公社分配份地和分配地租,它反映的是封建性的生产关系(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李根蟠《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2)。此外,还有人把井田制作为农村公社的外壳或与农村公社划等号等等。总之,持井田制是公社所有制的人占有相当的比例。虽然在一些具体认识上还有分歧,但对于“古代中国社会比较完整地保留了公社组织及其所有制形式”、“当时国家尚未成熟,公社还起着相当大的作用”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更引人注目的是林甘泉的双重形态说,认为西周井田制具有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和奴隶制土地国有制的双重特点。一方面井田制就是公社土地所有制,私田就是农民份地,公田即村社共有制;另一方面村社成员不但不拥有土地财产,而且本身就是专制君主的财产和奴隶。(《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史研究》1981—3)。此看法虽然是奴隶制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但又十分注重农村公社在古代中国的存在及其作用,这是以往奴隶制及封建制土地所有制观点所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的。当然也有否认井田制为土地所有制说者。但总的看来,早期的“原始共产制”已经被扬弃,“课验奴隶勤惰标准”的说法也日益缺乏拥护者了,“井田国有制”也受到挑战,而井田的农村公社特点或具有农村公社的若干特点等说法逐渐成为各家共识。对不同时期井田制的系统研究更成为一种趋势。

3.在承认井田的前提下,对井田的形式认识也有差异:“棋盘状”或“豆腐干块”式的说法在以往的史学界一直占主导地位。近年来 随着研究的深入,较多的人认为是方块田,但公田、私田的分布不一定象孟子说的那么理想化。有人认为是长条式或认为无公、私田之分,或认为国、野之中划分不同,甚至于不一定划成井字,《孟子》中所记载的原始模式是孟子为滕国所做的设想,与历史事实有一定的距离。“《周礼》所载沟洫体系无疑经过编者的整齐化和理想化,难以完全实行。”《考工记?匠人》中说:“凡沟必因水势,防必因地势。”(李根蟠:《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2)由此看来,孟子所谓的棋盘状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定为“仅仅是一种规划性建议”,在当时的条件下,在形式上虽有可能性,但毕竟太板滞,不会在全国千篇一律,抑或自始至终如一。若认为井仅仅是灌溉组织,当时的土地划分没有任何原则、规律可循,似乎也偏颇。承认是方块田,但不要太理想化,或因地制宜,或井字活看的说法已渐次得到更多人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