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农学论文 > 渔业论文

水产损害赔偿不足释解论文

编辑:

2013-12-07

二、养殖户违反行政法规养殖水产品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事由

既然养殖户对非法养殖的水产品具有合法的所有权,那么船舶触碰、污染物排放入等致水产品损失已经初步构成了对养殖户的侵权行为。但由于养殖户本身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对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就需要进一步分析。《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受害人(养殖户)的违法养殖情形做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养殖户违反《海上安全管理法》,在通航密集区以及其他海上安全主管机关禁止进行养殖的水域进行养殖,阻碍了船舶的正常航行;另一种情况是,养殖户违反《渔业法》《海域管理使用法》,在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可进行水产养殖的水域进行养殖,并未阻碍正常海上交通。在第一种情况下,很明显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因为其应该知道养殖的水域有船舶往来,自己养殖的水产品也会阻碍航道交通,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是可预见的,损害也是必然的。这种情况,类似于路人闯入封闭的高速公路,被车撞伤,但由于路人闯入高速公路本身是有过错的,司机的侵权责任应当相应减轻。因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应当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往往是养殖户在未获得证书或者证书过期的情况下非法养殖。这时就要对“过错”的含义进行分析,此处的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结果产生而有过错,而并不是一旦违反行政法规就出现过错。如果在一处适合养殖的水域,养殖户虽然没有取得养殖证书,但采取了相关措施提醒他人不要进入养殖区,船舶或者污染物排放者此时没有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船舶进入并损坏了养殖户的水产品和养殖设施,污染物排放者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水产品死亡,那么此时,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就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而养殖户对于此种情况下损害的产生并不存在过错(其行政上的违法性并不导致损害的必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不得以养殖户“非法养殖”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没收其非法(违反行政法)所得,司法机关在判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同时,应通过司法建议书通知行政机关介入处理,这样既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可维护社会的合法养殖秩序。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违反渔业管理法律法规养殖的水产品遭受他人侵害的索赔问题,首先应当肯定养殖户对受损害的水产品具有财产权益,对于其遭受的损失,可以参照水产品遭受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数额,不应仅限于养殖成本;其次,法院审理时应考虑受害人违反行政法规的非法养殖的行为是否会带来责任认定方面的影响,即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最后,司法机关在判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同时,应通过司法建议书通知行政机关介入处理,而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法定程序予以罚款甚至没收其非法所得(部分获赔款项),上缴国库,从而平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公平的社会秩序。从对于非法养殖水产品遭受他人侵害的索赔问题认识的变迁可以看出中国法治建设中市民社会的渐渐独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私人的合法权益被限制得过于严格,权利人的所作所为稍有瑕疵,即会使本应享有的权利成为法律不再保护的“裸权利”。《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是极大的确认和保护,不仅是公民面对公权滥用的武器,更是防止私权侵犯私权的有力保障。渔业生产本身并非法律禁止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是法律鼓励的行为,因此,非法养殖并不意味着养殖户的财产毫无法律上的权利。对于这一问题,司法认识的转变,从完全否认非法养殖户的所有权,到承认其财产权益,给予合理补偿,也反映中国司法实践将民事权利与行政义务相区分的正确发展趋势。虽然,养殖户应当对违反行政法规的非法养殖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

总结:水产损害赔偿不足释解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助您的论文设计,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精品学习网!

相关推荐

渔业论文范文:谈盐度对金鲳酶活力的影响

水产养殖对渔业资源的影响释解论文

标签:渔业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