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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学论文: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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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减轻农业保险的亏损,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开始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它经济组织合办、及发展合作农业保险。

1.委托代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采取代办形式的有福建、北京等地,以及山东、陕西的部分地区。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委托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系统代办农业保险,代办方只负责展业与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风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代为地方政府办理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保险基金,出险后双方各分担一半,节余留在地方。

2.合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或经济组织联合共保,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保费及赔款按比例分成。采取合办形式的有沈阳、湖南、广东、黑龙江等部分省市,如沈阳市实行农作物社会统筹,保费分摊,农民承担50%,市政府承担20%,区政府承担15%,乡镇政府承担15%,体现了国家、农民和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⑤黑龙江省桦南县开办烤烟保险,实行联合共保,即保费分担,由烟草公司负担40%(对于贫困户则负担60%),其余由农民交付,超赔时超赔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50%,烟草公司支付30%,乡政府支付20%,将政府、农民、烟草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利益捆在一起。山西大同南郊区开办的蔬菜保险也是农民与区政府各自分担一半保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地方政府实行五五共保,四六赔付,结余留给地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合办或代办,有利之处在于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且采取代办方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承担风险,可以解决保险公司亏损问题,但地方政府干预过多,结余归地方财政,农村保险基金仍无法建立起来,而且地方政府也无法解决大灾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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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② 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第132页。

③ 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第132页。

④ 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第135页。

⑤ 《1991中国金融年鉴》,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1992年版,第342页。

3.开展合作农业保险。1987年中共中央在中发5号文件中提出“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有条件的可试办合作保险”,②农业合作保险走上试办之路。农业保险的合作性经营形式以农业保险合作社为代表,它是一种由农民自己经营、管理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保险。农民既是农业保险的经营人,又是农业保险的受益者,当灾害超出保险社赔偿能力时,采取按比例赔付。而在经营形式上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保险公司、乡镇企业集资人股,作为垫底资金,在此基础上组织农民参保,再将业务的一定比例向人民保险公司分保;二是由农民自身按户集股作为垫底基金,组织农民参保,其业务向人民保险公司按三七或四六比例分保。③互助合作农业保险形式在山西、河南、福建的一些地区做过试点。如山西省应县开展农作物互助保险。又如河南省1990年首先在新郑县试办农村互助保险,1992年后推广至全省,此后其他省市也纷纷借鉴。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是,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

 

四、转变政府干预方式与中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

农业保险与其它保险相比发展速度较慢,这是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通性。但是,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表现得尤其迟缓,其中之因值得深思。作为保险业的一种险种,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农业保险在承保、理赔时自然会遇到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除此之外,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天灾过重”说。“天灾过重”说认为“天灾难住了中国农业保险”,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④2.“高赔付”说。“高赔付”说认为,高赔付一是使经营农业保险长期亏损;二是高赔付导致高费率,这对目前收并不高的农民来说,的确是一个沉重的负担。⑤3.“农民不欢迎”说。“农民不欢迎”说认为,大部分农民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不愿买农业保险。⑥4.“自主经营体制”说,“自主经营体制”说认为,我国自主经营型农业保险体制,产生了农业保险亏损无人补贴、缺乏再保险保障等问题。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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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991中国金融年鉴》,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1992年版,第342页。

② 《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33页。

③ 《1991中国金融年鉴》,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1992年版,第342页。

④ 冀文海:《“天灾”难住了农业保险》,《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6月20日。

⑤ 李丽辉:《农业保险缘何萎缩?》,《人民日报》2001年8月13日。

⑥ 冀文海:《“天灾”难住了农业保险》,《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6月20日。

⑦ 参见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第四章。

笔者认为,“天灾过重”说并不成立,因为农业保险经营得好的国家如日本、美国等国,自然灾害并不比我国轻多少。“高赔付”说也不是根本原因,因为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亏损是一条规律,如美国从1981到2000年收取纯保费累计达198.1亿元,赔款支出累计达202.4亿元,平均赔付率为102%;①又如保加利亚1957—1979年农业保险保费收人为5.3亿列弗,赔付为7.09亿列弗,赔付率为133%,匈牙利1968—1970年国营农场农业保险赔付率为108%,波兰1970年到1975年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为75%。②也就是说各国开办农业保险无一例外都有赔付率过高的问题,但农业保险的经营并没有陷于困境。“农民不欢迎”说不合实际,因为遭受过农业灾害地区的农民渴望农业保险。总而言之,笔者比较倾向于后一种看法。

笔者认为,中国农业保险萎缩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发展农业保险干预方式存在问题。中国经历了30多年的计划经济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也在进行面向市场的改革。计划经济下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实施干预的方式逐渐失去作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经营农业保险的职能受到削弱。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经营农业保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经济人角色从事商业保险业务后,必然理性地选择减少亏损较大的农业保险供给,增大盈利性险种开发的经营方式。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缺少国家财政支持,导致其经营亏损无处补贴,而亏损无人补贴,保险公司只能尽可能向农民收取保费,进而导致了农民支付高额保险费率,保费支付过高又使得农民不欢迎农业保险。农民拒绝农业保险反过来导致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从而经营农业保险更加亏损,但国家对农业保险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又使农业保险陷入亏损无人补贴的状态。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怪圈的源头就是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方式没有转变,政府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不足。

(二)转变政府干预方式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出路

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必须转变。就农业保险而言,改变目前困境的重要突破口在于转变政府干预农业保险发展的方式。政府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的经营方式,采取市场手段干预农业保险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第一,政府应进行农业保险立法,使干预农业保险有法可依。第二,进一步打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垄断,允许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经营农业保险,可因地制宜采用国家开办农业保险公司、补贴互助合作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国家与各式各样保险机构合股经营等方式。第三,因为农业保险兼有政策性与商业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所以政府不可放任不管,有必要运用减免税、专项拨款、贷款、承担经营费用等财政金融手段,大力扶持农业保险的开展。第四,政府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转移经营农业保险组织的风险,为扩大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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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赴美农业保险考察团:《美国农业保险考察报告》,《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l期。② 吴刚:《农业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与借鉴》,《商业研究》2001第2期。

总结: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助大家设计论文,更多论文内容请继续关注精品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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