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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学论文: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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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设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及提供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许多国家或由政府组织了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直接经营农业保险;或由政府与私营保险公司合作经营农业保险。美国、加拿大、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经营大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日本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保险组合联合会。日本中央政府的干预表现在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与指导方面,此外中央政府还提供再保险以及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斯里兰卡、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巴拿马、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政府干预也体现在由国家直接经营农业保险或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成立股份公司经营方面①。如巴基斯坦由农作物保险委员会和农业银行经营,斯里兰卡由农业部下设的农业保险理事会经营,马来西亚由农业部与农业银行经营,墨西哥则由国有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成立股份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巴西的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其典范,政府与私营公司各占一半的股份。

前苏联、东欧的农业保险政府干预更为显著。农业保险全部由国家保险机构集中、统一、垄断性经营,不允许其他组织介入。苏联、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由国家保险局经营,民主德国、波兰由国家保险机关管理,匈牙利等由国家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国外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了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补贴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补贴50%—60%,瑞典补贴66%,西班牙补贴20%—50%,墨西哥补贴60%,菲律宾补贴56%②。由于农业保险遭遇巨灾的可能性随时存在,政府还承担了最后保险人的职能。此外,各国政府都对农业保险实行税收优惠,如保费收入全部免税,也不上交财政,在支付赔款、防灾费用及少部分管理费后全部留存作准备金积累,以应付巨灾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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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刑炜:《墨西哥巴西农业保险对我国农险的启示》,《保险研究》1999年第2期;丁少群、庹国柱:《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及扶持政策》,《世界农业》l997年第s期;吴刚:《农业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与借鉴》,《商业研究》2001年第2期。

② 丁少群、庹国柱:《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及扶持政策》,《世界农业》1997年第8期。

 

三、中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干预的历程

中国农业保险经历了曲折发展的三个阶段,即1950年到1958年的探索阶段,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1987年至今的经营方式多元化改革阶段。政府干预与中国农业保险每一阶段的发展都休戚相关,农业保险的兴起、快速发展、萎缩及停办,都是政府干预的结果。

(一)1951—1958年农业保险的探索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政府认为“农村保险是整个农村金融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①,确定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农业保险方针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经营。1951年农业保险从山东、四川、北京等地的试办推广到全国。

政府的干预是新中国农业保险得以产生的第一推力。由于历史上农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的习惯,对农业保险或是没有兴趣,或是存在误解,加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机构尚未普及农村地区,农业保险的展业多依重于政府的行政力量。政府推动农业保险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发动群众运动。如平原省每村以互助组为单位,动员没有牲口而有粮食的农户借粮食给有牲口而缴不起保费的农户。③有些地方群众运动走向极端,要挟农户参加农业保险。④政府推动农业保险的手段之二是全面依靠地方党政机构。地方党政机构的组织领导保证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但也发生了全由乡村干部包办的情况。⑤政府推动农业保险的手段之三利用干部、积极分子带头投保。干部、积极分子的带头作用便于群众接受农业保险,但有的地方没有认真宣传农业保险的好处,只是强迫干部、积极分子带头响应,逼迫群众跟从。建国初期农业保险属于自愿性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实际上为强制保险。不过政府的过多干预,客观上扩大了农业保险标的的范围,也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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