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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制度与我国商法之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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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四、建立健全的信用制度,促进我国商法的现代化  

明确商法的实质。现代化的商法可以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设定的,也使市场经济更具法律性,这也是约束和控制市场行为所必需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平衡的基础上,但是却无法避免市场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制度的约束。在现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信用问题是比较严重的,信用制度作为商法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在建立信用制度的时候,需要明确商法的实质,更应该注意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意识到信用制度在商法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我国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上是缺乏经验的,对信用制度的建立也不够全面,建立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刚刚起步,需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信用制度一方面是为解决是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为建立的,是保证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但是信用制度是商法体系的一部分,建立的信用制度需要符合我国商法的现代化发展。

有效的结合西方信用制度的模式。在上述文章中有提到西方国家的两种模式,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加入WTO之后,有关的经济政策和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西方信用制度的模式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对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帮助,加入WTO存进我国现代化发展,有效的结合西方信用制度也是促进商法现代化的举措。

五、结论

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信用问题让我们意识到建立信用制度的重要性,要想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建立信用制度是首要工作,同时信用制度是商法体系的一部分,为了实现商法现代化,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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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济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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