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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制度与我国商法之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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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二、我国信用制度与商法现代化的发展现状

1、完善的信用制度的基本模式

信用制度的发源来自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是非常悠久的,而在西方国家中信用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两种模式。其中一种就是欧洲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信用问题主要是有中央银行和国家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将信用制度体制化和规范化,信用制度在政府的管理下逐渐在国家甚至国际区域发展。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我国作为其中的成员之一,在遵守国家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需要建立全面一致的信用制度,可以说政府是进行信用制度建立和管理最佳选择。而另外一种就是美国方式,这与欧洲方式的区别在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由资信企业去完成,资信企业通过对收集的信息的分析进行信用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是没有参与其中的,而美国优质相关的企业也层出不穷,竞争相当激烈。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而言,在参考西方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模式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国家的国情和发展前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上需要结合两种模式的优势,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三、我国在建立信用制度过程中的有效探索

自加入世界国际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新的发展机会,但是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也使得我国经济和法律制度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而信用制度做为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可言喻。从大体上来看,我国有关信用问题的事件是比较多的,其中的影响范围也比较广泛,例如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大多中小型企业都得不到国有银行的借贷支持,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其中的原因也是企业在银行的欠债率相当高。还有就是企业之间信用危机,很多企业本身的制度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信用危机日益严重。我国在信用制度建立上没有一定的基础,在探索中也是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是通过对诸多案件的分析研究,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国也出台了关于个人信用的管理办法,这也是我国信用制度建立的起步。

标签:经济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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