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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那些条件

编辑:sx_wangha

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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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根据此规定目前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百分法、综合评议法及合理低标价法。

百分法是将评审各指标分别在百分之内所占比例和评标标准在招标文件内规定。这种方法容易出现有的投标单位以纸上谈兵来吸引评委,而且容易出现投标人围标哄抬投标报价的现象,从而使招标人失去了那些管理水平高、施工成本低的投标单位,增加了工程造价。

综合评议法是指不量化评价指标,通过对投标单位的能力、业绩、财务状况、信誉、投标价格、工期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比较,进行评议后,选择投标单位在各指标都较优良者为中标单位。这种方法由于不量化评价指标,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感情因素,也给一些不法投标者以可乘之机,利用幕后活动夺标,从而滋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合理低标价法(即低价竞标)是指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定为第一推荐中标单位。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体现投标单位的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价格优势,节约工程投资。合理的低标价必须是经过终审,进行答辩,证明是实现低标价的措施有力可行的合理报价。鉴于此笔者认为合理低标价竞标应该作为重点推行的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竞标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必然趋势。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是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接轨的实施办法,是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市场经济开放的大势所趋。

2、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可以节省投资。节省投资的主要原因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目前全国拥有建筑企业近10万家,从业人员达4000多万人,市场竞争的加剧为业主从容择优选择低价高质的施工队伍提供了条件,于是要求企业降级降类、提供优惠,以成为业主的普遍性要求,施工企业也不得不被动地适应这种要求,为中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

3、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可以防止暗箱操作。《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中明确指出:“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际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侯选人”。因此低价中标根本没有幕后操作的机会,同时也促进了防腐倡廉。

4、推行合理低标价竞标可使招标过程操作简便。由于是谁低价谁中标,避免了评标的繁琐过程,同时也节约了成本。

标签:经济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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