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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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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四、近年来我国调整规范高考加分政策的实践

针对上述弊端,近年来不少省份严格规范,加强管理,纷纷采取调整加分项日、降低加分幅度、公示加分考生等措施,以避免不当加分造成的不公平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教育部也出台了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高考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1.各地规范加分政策,减少加分项日和分值。

山东省从2010年起,全部取消省内制定的加分等照顾性政策。安徽省从2010年起,省级优秀学生不再加分投档和免试保送,并缩小加分范围。重庆市自2009年起,取消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政策,将考生最高加分从20分降至10分;取消“科技之星创新大赛获一等奖者”、“边远地区汉族考生”、“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等照顾项日。北京市对一些比赛不规范、证书有水分的加分项日进行了调整,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的测试项日,被限定为巧项;广被垢病的航海模型、航空航天模型、汽车模型、无线电测向、业余电台(简称“三模两电”)和棋牌类项日的体育特长生认定资格将逐步取消。浙江省也已取消了省级三好学生的加分政策,“三模两电”和棋牌类项日的体育特长生认定资格也被取消。吉林省将七项原照顾加10分的项日调整为5分,三项原照顾加巧分的项日调整为8分。广东省将体育尖子加分从原来分为50分和20分两个档次调整为20分一个档次,并规定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进行公示。

2.教育部出台政策规范高考加分政策。

(1)规范和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日。

2010年11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协等五部门联衔发文规范和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日,调整主要涉及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以下简称奥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两个项日。

其中,对奥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项日调整的主要内容:在高中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北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加分不超过20分,不再具备保送生资格;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保送和高考加分资格。同时,对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日也作了缩减调整的规定。这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顺应民意、回应社会需求,近年来调整幅度和影响最大的政策调整,反映出高考加分政策规范完善的基本方向。

(2)对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学生的定向招生政策。

2012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出台“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招生计划中安排1万名左右定向招生计划,以本科一批为主。通过实施这一计划,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以便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此举是在新形势下国家通过改革高考制度增进贫困地区农村学生高等教育机会的重要举措,回应了在高等教育扩招背景下我国研究型大学农村学生比例下降的社会关注,同时也是一个信号,显示采取补偿性措施促进教育公平这一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3)高校自主招生中的“自强计划”和“圆梦计划”.

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自主选拔试点高校应向农村地区中学或申请考生适当倾斜。在这一背景下,清华大学、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四校”在2012年的自主招生中提出实施“自强计划”,面向农村地区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为他们提供更多享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类似地,中国人民大学在自主招生中推出“圆梦计划”和“校长直通车计划”,要求被推荐的考生,原则上为平时成绩排名为所在中学的前10%且家庭中三代之内无大学生的农村户籍学生。

无论“自强计划”还是“圆梦计划”,都引起社会舆论的质疑,除了“三代之内无大学生”之类条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核心的问题是如果没有建立多元的评价体系,用日前这种单一的评价标准,农村学生并不可能有多大的胜算机会。

五、改革和完善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思考

今天讨论高考制度和加分政策的调整改革,有利条件是不仅《规划纲要》已经明确了改革的基本价值和方向,而且社会对此已经形成较多共识,各地已经出现的多样化的改革实践,这一切都深化和丰富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性认识。

1.加快我国教育考试法律体系建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经对招生考试制度以及公民受教育权利加以规定;《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招生权限、招生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在操作层面上,高考与招生方面的各种制度都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统一的立法,存在法律效力层次低、调整不全面以及规范之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等问题,缺乏程序性的保障。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平性,应推进教育法律的司法化进程,加强教育法律的程序建设。招生考试法律的制定主体地位必须提升。建议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条例》,制定《高校考试组织及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高校和考生三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逐步形成高校自主招生、自我约束、地方招办监督服务、国家宏观管理的管理体制。fyl.

2.加强政策评估,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加分政策的调整、规范应当成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实践。一个重要的前提,它不仅应当顺应民意,尤其需要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日前对许多加分政策,往往停留在价值或问题层面的争论,例如,民族生加分、科技项日加分、保送生政策,包括对报考农、林、地、矿等考生实行降分投档的政策,对报考师范、农业、矿业等专业考生的照顾等等,政策执行的实效究竟如何,其实都需要进行政策评估,需要通过公正的调研和客观的评价,在事实调查和数据统计的基础上,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进行利弊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调整改变。对包括高考政策在内的各类教育政策的评估,应当成为国家和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和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

3.加强政策“刚性”,建立监督和问责制度。

近年来社会舆论关于加分政策的讨论,已形成一些重要的改革共识。一是提高决策层级,加分政策应当主要由教育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标准,对于加分项日、对象、范围,在国家层面做出统一规定,改变地方各自为政的状态。二是加大加分政策的制度“刚性”,调整的方向是尽量减少加分项日,缩小加分幅度,凡是有可能被人为因素异化的“软标准”都应取消,以利于维护考试公平。同时,加强对执行环节的控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获得加分资格考生的信息透明度,提升社会监督效度,公布所有获得加分学生的全面信息,以及行政部门对各个阶段的鉴定程序和结果。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质询制和问责制。

4.从“奖励先进”改为“扶助弱势”为主。

针对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淡化一次性高考总分、注重综合多元评价、加大高校自主权的大背景下,高考加分政策的价值基础已经发生改变,需要进行必要的转换。落实选拔优秀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和实行多元综合评价,需要软化和淡化“分分计较”的刻板的总分录取模式。这样,对优秀学生实行政策性加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逐渐降低。加分政策真正需要保障的是社会弱势阶层的教育机会,贯彻促进教育公平的价值。因此,加分政策调整的核心理念是将“奖励先进”为主调整为以“扶助弱势”为主,对现行加分政策可分别采取保留、取消和增加的不同措施。

(1)需要保留的主要是补偿性加分,是为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的政治性照顾,如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华侨和归侨、烈士子女等等。此外是特特领域和需要的政策性照顾,如退役优秀运动员、三峡地区移民考生、农村地区独生女生等等,需根据情况区别对待。这一政策的改善主要是细化执行办法,提高“靶向性”,如少数民族加分,应使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真正受到照顾,同时,在这些地区生活的汉族学生也应受到相应照顾。已经生活在城市地区、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少数民族考生,则不应予以加分。

(2)取消对特长生和先进生的政策优惠。对德智体绩优高中生的加分政策初衷是为了奖励和激励学生争取优秀。它在实际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一是助长为加分而加分的功利主义;二是出现比较严重的造假现象,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体育特长生、科技创新成果的造假等等,三是这一政策事实上主要为优势阶层享用,加大了阶层差距。对三好学生、科技竞赛、文体特长等的奖励性加分有的可以取消(有的已经取消),有的可纳人高校自主招生的轨道,或在统一招生中作为高等学校的参考,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3)士曾加对弱势阶层学生的补偿性政策。当前研究型大学农村学生不断减少、进人优秀大学的生源集中在各地极少数“超级中学”的现实,提醒我们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如美国的“肯定性行动”、台湾的“繁星计划”那样的补偿措施,增加教育资源不足的农村学生和低收人家庭的学生的高等教育机会。将日前正在实行的免费师范生、对连片贫困地区农村的定向招生计划、研究型大学自主招生中的“自强计划”等等整合在一个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的制度设计之中,使之真正能够成为矫正、改善教育不公的有效工具。

这一政策要落到实处,需要深人详尽的研究,关键是使之能够真正惠顾最应当受照顾的弱势群体,而避免已经享有优质资源的学生“搭便车”。

5.赋予高校自主承认高考加分的权利。

作为一种创新的思路,赋予高校自主承认高考加分的权利是具有认识价值的。在整体性的高考加分政策尚未调整改善之时,按照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价值,将决定权交给高校,高校可不承认在教育部规定之外的地方加分项日,按原始分投档或录取,或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事实上,2009年香港大学在内地招生,已经采取了这一做法,值得我们效仿跟进。

以上就是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改革的思考,谢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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