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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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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二、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

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历史演变,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在新中国的前30年,强调为工农子弟开门、政治标准优先的价值,实行的主要是“优先录取”、破格录取政策。从恢复高考之后的1977年至2003年左右,主流价值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的多为降分录取政策。2004年之后,实行各种加分录取政策。

1.建国后到1976年:优先录取阶段。

50年代初在统一高考制度形成的同时,新的选拔标准也同时出现。在当时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环境中,强调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职能,政治优先的价值逐渐凸显,而分数标准被逐渐弱化。当时的高考公平,追求的主要是实现“阶级内的平等”,高校招生政策明显倾向于工农子弟、革命军人、革命干部阶层,同时兼顾少数民族及华侨群体。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高考制度恢复,同年教育部制定的《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中首次制定了加分政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分录取:有三年以上工龄的产业工人;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华侨学生。这份文件标志着高考加分政策的正式出台,此后两年内一直执行该政策。

1956年,烈士子女和香港澳门学生在高校招生获准享受“优先录取”的优惠。此时,优先录取的对象有五类:(1)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工农干部;(2)复员建设军人、转业军人;(3)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的在职人员;(4)烈士子女;(5)少数民族、华侨学生、香港澳门学生。直到1965年,高考优先录取的对象一直维持这五类对象。1956年7月,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统一招生录取、分配办法》首次规定了对于合乎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的)时,就应该优先录取。”1958年,为了贯彻政治挂帅,对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和老干部、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采取免试保送人学的办法。1959年特别规定对于高中毕业生中的党团干部,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也应该予以照顾,这是对学生干部进行照顾的最早规定。}5}

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优先发展城市”的指导思想也在影响着教育。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一九六二年各级学校招生计划和执行招生计划时应注意问题的通知》,要求调整和压缩本年各级学校招生计划的指标,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生名额的分配,应该照顾城市,主要是照顾大城市。在安排分校招生计划时,要注意有计划地压缩学校规模”.招生计划“照顾大城市”的思路一直延续至今,成为影响公平的因素之一。

1964年和1965年,国家采取了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其对象包括“高中(包括业余高中)毕业的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政治思想好的产业工人、贫农、下中农、退伍士兵;本届高中毕业生中政治思想好的产业工人、贫农、下中农子女和学生干部;参加过两年以上工农业生产和其他劳动的政治思想好、劳动表现好的往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的思想好的中小学教师”,当他们的成绩达到志愿报考学校的最低录取线时,给予优先录取。1966年文革开始后,大学停止招生。1970年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对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解放军实行免试推荐人学的制度,一直实行到1976年。可见,文革中免试推荐的制度并非新的发明,早在1958年就出现了。

2.1977年到2000年:优先录取和降分录取。

80年代高考评价制度的特点,是强调公平竞争,强调分数面前的平等。它在中小学逐渐形成“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与此同时,对政治性的强调和照顾,对优秀人才的选拔性需求也开始出现。1977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规定废除高校推荐人学制度,恢复文化考试,择优录取。停止十年之久的高考招生录取制度得以重新恢复。此后,1978年的高考加分照顾对象取消了对工农、军人和革命干部子弟等家庭成分或身份的限制,对工农成分学生的优先人学政策逐渐被取消,但对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籍青年、港澳青年、归国华侨青年的优先录取政策则继续实行。加分政策在以下3个方向上演化:

一是对政治表现优秀和文体特长生的优惠政策。1980年,教育部扩大加分政策覆盖的范围,加分对象增加了“三好学生”以及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显示了对教育政治功能、政治价值的强调。1983年规定:“对具有三年以上经验的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等优秀青年,必要时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择优录取。”同年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

二是强调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优惠,突显了新时期人才竞争的主题。1979年规定:“全国举办的高中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学科竞赛中,成绩特别优秀的青年,由全国学科竞赛委员会推荐,参考在校其他学科的学习成绩,政审、体检合格,今年可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教育部分配到有关高等院校相应系科学习。”1984年,照顾人群增加“省、市、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此后,在这一方向上优惠的范围不断扩大。

三是对特殊行业、学科和特殊人群的优惠照顾。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照顾的群体包括边远、薄弱地区和农村的考生,报考煤炭、石油、地质、师范等行业的考生,以及对文革时期出现的回乡知青、“赤脚医生”、民办教师等的照顾。[6]

1986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文件,招生优惠主要分为优先录取和降分录取两类。198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将高考加分照顾对象确定为十大类:(1)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相关科日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3)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在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总分低于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20分以内,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4)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5)近两年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6)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7)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8)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9)退出现役的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10)烈士子女。这10个类别中,属于政治性政策照顾的占5项,德育优秀占1.5项,科技优秀占0.5项,体育特长占到3项。

3.2000年以后的加分政策。

1990年代以来,高考评价制度的变化,一方面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中,继续强化分分计较的分数标准;与此同时,优势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影响逐渐出现。2000年,招生加分政策的一个重大改变,是教育部将制定加分政策的部分权力下放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高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此举的政策后果逐渐显示出来,导致加分项日急剧增多,影响了考试公平。2006年,教育部规定各省市区的增加的政策及分值仅适用于当地高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论文格式对高考加分政策规定为加分投档、降分投档和优先录取三种形式。规定加分投档的考生为:(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4)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者。降分投档的考生为:(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4)烈士子女。同时规定,降分的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分。优先录取的考生为:(1)退出现役的士兵;(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随后,对军人和体育优秀学生的照顾政策逐渐增加,加分投档逐渐取代降分投档,成为主要政策。

三、当前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社会舆论对高考加分政策的批评质疑,主要是高考加分项日过多过滥,加分优惠主要为社会优势阶层所享用,操作过程随意性较大,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滋生教育腐败,损害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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