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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媒体管控不能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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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当我们把前面所有的问题总结为权利的缺席、权利实现媒介的不平衡、权利实现方式单一等问题再来反思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目前的问题不是表达太过分,而是表达不自由的问题。引发问题的原因是表达不平衡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是滥用媒介的问题。如果存在网络乱象,原因也是其他权利缺失的问题,比如结社权。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更加开放媒体,形成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有效互动,更加公开信息以及稀释极端的信息,通过组织化使意见的集结、整合形成主导舆论,这可能是积极的应对措施,限制控制可能是一种消极的措施。

   对表达的危害的判断也有标准,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些可供选择的标准,一个是恶劣倾向标准,第二个是明显的当下危险标准,第三是明显的恶意标准。总体上来看,大家对公共事务的总结是明显的恶意标准,对普通事件用的更多的是当下危险标准。

  大家会看到,即使从限制措施上来讲,其实对于媒体的不良情况的限制,其实有一个逻辑序列。首先第一个限制措施对应回应,第二个措施是民事措施,第三个是行政措施,第四个措施是刑法措施。对于新媒体的规制来讲,我们需要有智慧,需要一个开放的心态,更需要用心,谢谢。

对新媒体管控不能过度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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