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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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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三)检察官必须出席法庭

检察官不出席法庭,不利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建立,不利于案件实体公正处理,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利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基于可能造成的诸多弊端,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当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检察官自然没有出庭的必要。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通过设立科学的简易程序,可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保障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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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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