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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立法效益问题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1-19

目前,我国刑法立法的效益还不太理想。从社会现实生活中刑法的实施效果来分析,刑法法律体系不协调,刑法实现程度不高,刑法立法质量偏低,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刑法立法效益问题

刑法立法效益的简析

(一)刑法立法效益

要想对刑法立法效益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首先就要了解立法效益的概念。目前关于刑法立法效益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现阶段大家普遍认同的立法效益概念是从立法者和立法工作角度来衡量,主要看立法者设定立法的目的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简单来讲,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数量差。但是,不能想当然地将刑法立法效益理解为刑法立法的成本与收益之差。由于刑法的特殊性,既关系到刑法立法的时间、刑法的监督成本,同时,还关系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以及刑法的立法质量等等。所以,在对刑法的立法效益定义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各个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正确地理解刑法立法效益。

(二)刑法立法效益的实质

刑法立法效益主要表现为刑法立法收益除去刑法成本以后,所得的净收益。因此,刑法立法效益的实质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耗费立法成本为前提的刑法立法效益。刑法的立法活动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修改和认可刑法的行为。可是刑法在制定、修改和认可的过程当中是必须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的,即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而言,刑法立法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就是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所消耗的成本,包括立法机关以及相关机构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立法调研费用、机会成本、法律草案或文本的制作费用以及宣传教育费用,如:立法的工资、机构建设费用、误工费、食宿费、办公设备费用以及相关的福利费用等;而间接成本是指由于刑法立法可能不合理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因刑法立法不合理而导致民众对法律及立法者的消极评价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刑法权威和尊严所带来的损失;二、基于立法者的法学素养或立法技术等原因使刑法缺乏可适应性,而必须进行较大修改而再次耗费的成本;三、立法者制定出的刑法存有疏漏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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