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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1-19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 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第209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换言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既要符合208条规定的条件,又要不属于209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可以看出:(1)不再从刑罚的种类、量刑的轻重方面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而是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告人是否认罪、审判是否简单的角度加以规定,真正契合了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2)由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基本上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上述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势必使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增多。

(二)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拥有决定简易程序的绝对职权,被告人则没有实质性的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使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得到被告人同意,从而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有力地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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