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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困境和规范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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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四、结语:非法经营罪的理性回归

  2002年,湖北省公安厅以《关于涂××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请示公安部,公安部先后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复函认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认定涂××以个人名义发放贷款1亿多元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在此基础上,最高法刑二庭复函以堵截条款认定涂XX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这也为全国各地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行为打开了口子,一时间全国各地以非法经营罪办理高利贷的案件层出不穷,对于高利贷是否应当入罪以及最高法刑二庭复函效力问题等,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争议不断,但主流意见均为高利贷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入罪。(21)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堵截条款的适用范围,对于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为,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针对高利贷行为是否纳入非法经营罪调整,最高法前后做出了两种解释,这背后折射出的不只是对于非法经营罪解释的变化,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变化背后对刑法基本立场的理性回归和慎重控制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演进。不可否认,我国《刑法》第3条虽然确认了罪刑法定原则,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刑法明确性问题在我国尚未获得圆满解决。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教义学的解释克服刑法明确性的不足是一个重要途径。(22)当前语境下,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依然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予以调整,但是针对非法经营罪的解释和适用都应当是规范而理性的,这也是当下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相对合理的解决路径。

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困境和规范解释路径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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