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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浅谈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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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二)适时修订相关组织法,逐步实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组织法定原则,要求在科学配置机构职能、合理划分权限、职责基础上,通过制定或修订法律,逐步做到国家机构组织的法定化。

1.着手修订《国务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

应按照《宪法》关于“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务院组织法》中列举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并规定国务院机构的种类;同时,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职责,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区分及其与总理的工作职责关系。

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应及时启动修改程序,在总结全国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加以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2.分别制定《地方人大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现行《地方组织法》是将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合并规定的,内容显得庞杂,有些内容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此应当分别制定《地方人大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3.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鉴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已与新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应在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尽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关于法院、检察院的任务,法院、检察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规定。

4.提高立法层次,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实体性法规

应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程,统筹考虑、有序推进立法,逐步出台机构组织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特别是要在进一步完善“三定规定”的同时,逐步以立法形式对各部门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内设机构以及领导职数等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规范。在制定和实施部门组织单行法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部门组织基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行政法规。以后还制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向“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的目标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注释:

[1]《〈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序》,《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笔者认为,宪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居于各法律部门之上的国家根本法。关于这一点,请参阅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最近的有关讲话。

参见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03-04/25/content_316546.htm

法学界一般将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当作行政法,而不当作宪法相关法来研究,这实在是一个误解。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肯定地说,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宪法相关法,宪法学界应取得共识,并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中央编办负责人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答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08年7月17日。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1979年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与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不尽相同。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较少,除了重申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原有的重要规定以外,还在任务、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案纠正等问题上,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而对于《检察院组织法》,主要是在检察院的性质、上下级关系等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参见: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1979年年6月26日),载《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1页。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国务院领导就提出要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将国务院机构设置、职能法定化。1999年7月31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有不同意见认为,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自己决定部门职权划分,如果法定化以后,国务院要改革就要改组织法。最后,修订草案没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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