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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实施与治理模式的转型

2013-08-25

【摘要】精品学习网为您整理了宪法的实施与治理模式的转型,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30年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1982年宪法(以下简称82宪法)。30年来,在改革开放进程中,82宪法成爲国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基础,确立了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观与目标,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如何评价30年来宪法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治理具有什麽样的内在机制?宪法「後30年发展」将面临什麽样的挑战?这些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一、宪法实施与社会基本共识

82宪法爲中国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是多方面的,笔者认爲,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宪法治理形成了社会共识,奠定了社会凝聚力的基础。经过30年的发展,执政党、政府、民众、学者与媒体在宪法问题上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这些共识是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得出的,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和历史实践,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尊重宪法、维护宪法逐步成爲国家价值观与文化

82宪法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至爲重要的内容。这部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的。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关於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这个讲话爲起草82宪法确定了指导思想。他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果断地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建议,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对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国家体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都及时、明确地提出了意见,对宪法修改起了决定性作用。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就是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制度和社会生活的稳定。

(二)通过宪法治理,提出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的转型

2004 年9 月15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作爲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将法治的理念引入执政活动中,高度重视宪法的地位,对於增进党的执政正当性、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理论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作爲执政党不断探索执政规律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标志着执政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转变。

所谓依宪执政,就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汇集利益、表达要求、制定政策。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既要「依宪执政」,又要「依法执政」,二者互爲表里。在现代政党制度下,执政党获得执政基础的基本途径是确立依宪执政的理念,并把执政党的奋斗目标与宪法原则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合宪性基础。包括党章在内的所有党内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是「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换言之,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党内法规是无效的。而判断党内的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根本标准是宪法规范,即宪法规范是确定的、统一的尺度。

(三)坚持宪法的人性基础,树立人文精神,培育人权文化

在30年的宪法治理中,我们坚持宪法的人性基础,以人爲本,尊重人的个性、尊严和权利,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生活中体现人文精神。

维护人的尊严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道德基础。人应该是独立的、有尊严的、个体的人,与此相对立的是沦爲客体的、没有尊严感的、附属於群体的人。宪法的目的旨在充分尊重与保障每个个体的主体性与尊严。在传统社会,人往往作爲社会的附属而存在,在个人与国家的利益比较中,个人是无条件服从於国家的。在价值排序上,往往只强调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对正当的个人利益却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形成了单纯以国家利益爲核心的基本价值观。

通过30年宪法发展,人们认识到,宪法上的「人」具有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抽象性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人的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出身、财产状况等而区别对待,每个人在宪法的视野中都是无差别的,因此是抽象意义上的人。另一方面,宪法上的人又是具体的、活生生的。宪法根据现实条件而合理地区别一些人,如给予弱势群体特殊关照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不论抽象意义上的人,还是具体的人,宪法上的人是一种独立的作爲个体的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展,「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和运转,立法民主化、依法行政、司法改革和进步,以及权力制约和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直到依法治国写进宪法,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并列爲民主政治的有机部分,宪法与政治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科学发展观和「以人爲本」的提出,更是将宪法与科学发展观在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与权利这一最大共识下统一起来。宪法的逻辑与精神将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特别是 ,2004年 「人权入宪」後,宪法的人文精神得到了进一步的弘扬与发展。我国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将「人权」这样一个曾

经充满争议的概念写入宪法,表明了人权与宪法的特殊价值关系,以及国家政治理念的转型。「人权条款」确立爲宪法原则後,它将成爲评价一切公权力的一项重要尺度。尊重人权,就必须坚决摒弃怀疑、抵触、反对人权的形形色色的错误思潮,牢固确立以人的尊严和价值、权利和自由爲本位的现代宪法观。保障人权,就必须完善和发展宪法实施机制,将宪法规范具体落实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使之成爲真正意义上的最高法。

(四)宪法实施是法治发展与国家制度完善的基础

宪法实施是将宪法文本落实到社会生活、国家政治生活中去的一套观念和制度。宪法实施的目的是发挥宪法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约束力,凝聚共同体的价值观,促进国家发展,保障人民权利。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爲宪法监督体制的运作提供了统一的基础。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在此基础上构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在宪法实施中建立了统一的备案审查制度,爲国家法制的统一提供了有效保障。如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爲了进一步规范有关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先後制定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2年)等。《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的备案机关的审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赋予特定主体违法审查的建议权。如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个人认爲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工作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五)宪法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统一基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加强立法,建立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法律体系呈金字塔形,宪法位於塔顶,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其法律审查的功能可以确保建立和维系法律体系的基本秩序。法律体系呈何种情形取决於宪法权威、立法观念、立法权限、利益导向等因素。法律不尊重宪法,立法观念水平参差,立法权限杂乱无章以及立法过程中的不正当利益的驱使,必然导致法律体系紊乱、法律规范冲突,破坏法律体系的一体化。强调宪法的法源性质和根本法地位,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支配和统率作用,维护法律领域的基本秩序,是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秩序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