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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出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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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规定行政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符合国外法治国家的惯常做法,有利于行政审判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在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下,行政审判的国际化是不可回避的。法治相对发达的两大法系国家行政审判管辖均是如此规定的。如法国行政法庭,美国地区法院实际相当于中国的中级法院,他们管辖了大多数的行政案件。在德国和英国也是这样[11]。

四、取消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构建我国行政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制度的设想

(一)除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增加以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

我国行政一审案件由中院统一管辖,以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县级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审由中级法院管辖,这个层级的行政主体,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对于中级法院来说,没什么控制力和支配力,即使能够产生某些间接的影响,也是比较微弱的。[12]这样可以减少行政干预,保障司法公正。

(二)增设派出法庭

如前所述,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后,将原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优秀审判人员调入中级人民法院,使中级人民法院在各基层法院设立派出法庭不存在困难,派出法庭代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其依法作出的裁判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对其裁判不服的可以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派出法庭的审判人员不直接受制于基层地方政府,使法官、法庭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占据更多的优势,不仅有助于节省原告的诉讼成本,也有助于体现“司法为民”的时代精神。

(三)完善异地管辖制度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为减少法外干预将被告为市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异地管辖,在实行异地管辖时,不固定对应管辖,考虑异地管辖法院的人员构成、办案能力等现实情况,应赋予原告选择权,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管辖时,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允许其根据自身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后,选择放弃或者同意异地管辖。如果原告选择放弃异地管辖,案件则由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五、结语

肖扬院长指出:“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出路探析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现阶段,通过行政诉讼是一种高效的对行政权进行有效控制的途径,也是最直接、最重要的公权控制方法。改善当前我国行政审判环境、树立司法权威,科学的设计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制度,对级别管辖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以及进行相应的修改,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就要探索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我们有理由期待: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所扮演的角色会早日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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