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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出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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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一)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成本

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不会增加当事人的利益成本,反而会降低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成本。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似乎人为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司法便民的设想,而且也降低了诉讼效率。实则,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进行诉讼所耗费的成本相应增加。我国近些年来的交通技术、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能力等方面的改进和发展使得当事人因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整体上移而产生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等诉讼成本的增加幅度不会太大,相反会降低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成本。况且,为了顺利的诉诸诉讼以及获得过程和结果双重意义上的公正裁判,当事人可以容忍诉讼成本在一定可承受的范围内的增加。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整体上移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激活巡回审理制度,在不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情况下改变巡回审理制度目前的虚置状态。[8]我国行政上诉率、申诉率和上访率居高不下,行政诉讼原告方精神成本以及裁决的错误成本的增大,则整个行政诉讼成本的投入都是资源的无效利用,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我国公民为了求得一纸公正的判决,不会在乎一点路途。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案件的质量

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案件质量。行政审判的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准、较缜密的逻辑论证能力、较好的法律执业素养较缜密的逻辑论证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业务素质,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造成绝大多数行政案件的一审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完成的,终审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的。在我国,总体来看,法院法官尤其是从事行政审判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比较来说,高级别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低级别法院法官,让较高级别的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就是让素质相对较高的法官从事行政审判,显然优于由低级别法院素质较差的法官审理行政案件,[9]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案件的质量。

(三)有利于优化法院行政审判的级别管辖

我国设立级别管辖的原则之一是法院均衡负担原则,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不会违反该原则,反而有利于优于法院的级别管辖。如前文所述,我国行政案件的数量总体偏低,所占比例不超过案件总量的2%,有些基层法院甚至一年只有几件行政案件,而且随着行政复议司法化程度的强化,随着我国政府法治化水准的不断提升,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级法院的办案数量,加重了其负担,但不会违反法院均衡负担的原则,而且中级法院可以从基层法院抽调法律素养等各方面能力较强的行政法官,不会造成中级法院不堪重负,从而最终有利于法院行政审判的级别管辖。

(四)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意识

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意识。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相对人在同一辖区,即便行政机关利用掌握的权力随意执法,侵犯行政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也往往认为当地法院和行政机关是一家,即使起诉了行政机关,也会“官官相护”,告了行政机关也不会赢官司,侥幸赢了官司,也会被行政机关报复,惹来无尽的麻烦。因此,行政相对人不愿告、不敢告,这种情况,反过来又加剧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10]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将行政一审案件上移到中级法院,当地行政机关和中级法院不在同一管辖区域,消除行政相对人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意识。

(五)有利于行政审判现代化与国际化的要求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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