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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官调查取证与认证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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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调查人员的调查程序
  首先由当事人向承办人员或法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且此申请应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使当事人举证成为证据调查主要方式,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是有条件的,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不干扰法院的审判职能,要求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律没有排除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决定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这一程序并不适用。依审判方式改革之精神和对人的权利审视,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调查取证应该废除。
  其次由承办人员或法院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承办人或法庭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接受申请并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指定调查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接受申请。法庭自行决定调查取证也应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指定调查人员。
  再次是人民法院院长指定非本案审理人员的法官担任调查人员。当事人对调查人员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最后是调查人员以法院名义依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
  3.对调查人收集证据的质证
  在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后,由调查人员出示依法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对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相互进行质证。并可对调查取证人提出质疑和询问。除超出质证内容的以外,调查取证人员应当回答。当事人对此证据有疑问的,可以申请重新调查,由法庭决定。
  4.庭审法官对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的认证
  庭审法官的认证是举证、质证的完成,必然包括对调查取证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认证。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审理法官对已被质证的该类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使其单独或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事实。
  三  调查人员的地位与责任
  (一)调查人员的地位
  所谓调查人员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人民法院指定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官。调查人不属当事人。一则调查人调查取证是基于当事人申请而行为,其本人并无诉讼利益动机,而当事人举证则是出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之需要。二则调查人以国家司法机关名义进行调查取证,以国家强制为后盾,而当事人则以自己名义调查收集证据,并无强制后盾。调查人也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调查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其调查收集的证据要经过质证、认证才具有证明效力。故调查人与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申请法院鉴定、勘验时,调查人即是鉴定人、勘验人)一起组成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承担其他诉讼参与人义务。但是调查人还有其特殊性,即调查人本身是法官,调查取证行为是职权行为,并且其调查取证行为中立于双方当事者,故调查人同时又是法庭的辅助人员。因而调查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以法官名义出现,在庭审过程中是以其他诉讼参与人名义出现。调查人的双重属性决定了调查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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