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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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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此外,如果专利权等经过申请、审核、登记、公告等程序的知识产权,不管经过多长时间,不特定第三人都不会产生权利不存在状态信赖,因而停止侵害等请求权无需适用诉讼时效的话,着作权是基于创作事实而产生的权利,无需申请、审核、登记、公告程序,不存在具有公示效果的登记簿,第三人应该会产生权利不存在的信赖,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同样作出着作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呢?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三个解释并没有坚持理论和逻辑上的一致性。
    其四,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会发生变态的知识产权。在物权法领域,反对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论者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如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此物权人无权请求返还原物,尽管名义上拥有物权,但无法对物进行占有和支配。而占有人虽然名义上占有和支配物,却不拥有物权,从而会出现所谓的变态物权,或者是权利真空。【38】或许在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对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出现变态物权或者权利真空现象,但这种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是不存在的。如前所述,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排他权,不会发生对知识的占有和支配,因而不存在类似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之类的请求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仅仅导致侵害行为人、侵害危险行为人获得一种针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抗辩权,并不导致知识产权人丧失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失效,因而也不会出现与物权领域中所谓的变态物权或者权利真空类似的变态知识产权或者权利真空现象。
    综上所述,有充分理由得出结论认为,相比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更加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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