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民商法论文

民商法论文: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

编辑:

2016-07-14

三、数据的背后:亟待总论研究的知识转型与理论演进

数据材料分析及揭示的研究现状表明,总论研究相对于经济法制度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都处于滞后状态,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面临着知识的转型与理论演进的渴求。如何寻找适合当代中国法治传统又能与世界接轨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从而使经济法总论乃至经济法学科实现科学化,已是总论研究的重要使命。

(一)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转型及其理论的学理化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总论主要围绕探究“市场与政府”、“经济与法律”、“私法与公法”三组关键词而展开的,它们是整个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基石(实际上是主导目前经济法总论学术发展的一般研究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经济法总论研究轨迹的标识。[21]就本文实证考察的成果而言,上述关键词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关注的重要内容,反映了经济法总论研究的集体志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视野。在近十年来,经济法总论研究在逐步淡化,学界从单纯关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转变为注重实用性研究,从务实变成了唯实,当前存在厌恶甚至否弃经济法总论研究倾向。经济法总论围绕上述关键词展开研究,尽管得出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是,究其本源的学理阐释仍欠缺相关的哲理思考,如“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辩证关系,在法理上如何深入解释?特别是中国转型期在宪政缺失的情况下,如何使“政府与市场”的互动成为经济法治视野下的美好图景?这当然需要进一步深入的反思。而遗憾的是,目前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术反思、对话、批评与总结的情形很少,相关评判性的成果仍很鲜见。[22]

勿庸质疑,在总论研究中,现有的研究视野亟需从传统法学思维中超脱出来,从而保持一种对新兴学科进行多元化、系统化研究的开放思路。笔者认为,经济法总论不仅需要加强开展跨学科研究,吸取其他诸如政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学科涵养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当前的研究思路要突破“国家—市场”的二元框架的思维束缚,避免出现以往对国家权力崇拜且“反民法或异民法”的研究思路,从而使总论研究跳出经济学与传统的部门法学科的知识视野及思维的樊篱。从整体上而言,经济法总论研究急需向学理化和法理化方向转化和拓展,[23]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而且,在研究内容上须对以往知识予以更新,着重加强对经济法与经济民主的关系、经济法特有的程序机制构建以及经济法运行规律的分析与总结等问题的深入研究。

(二)经济法总论知识对法治实践问题的解释力

社会需要是法律产生的前提,而法律的产生又能为社会需要提供保障。[24]法学研究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对社会现实的回应程度以及对社会实践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实践也对法学研究具有反作用。衡量经济法总论的学术价值如何,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看它对法治实践能否发生作用;而衡量经济法治实践科学与否,关键是看它自觉接受经济法理论指导程度的深浅。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运行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经济政策的出台及其实施存在哪些问题?是否符合经济法基本原则?哪些应当予以法律化?这些都有待经济法理论的深入评价和剖析,从而探寻出宏观经济政策运行的法治化规律。易言之,经济法总论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经济法理念的把握、基本原则的拟定、法律体系框架的设计、法律运行规律的探索等。而经济法治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关乎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发挥有效的作用。[25]因此,正确处理经济法总论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关系,需要积极发挥学术研究对于法治实践的能动作用,努力运用学术研究为法治实践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经济法总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实践价值。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总论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所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26]经济法作为一种高度应用于社会实践、高度回应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法律制度,其学术理论研究中尽管对现实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展开个案分析与对策研究也很重要,但是,我们对诸多问题的分析缺失一种思辨和总结的习惯,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中许多关联性问题或事件,从规范性的对策机制中没有抽象或提炼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具有规律性的原理。以金融危机为例,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导致了现代国家大量干预经济之先河,而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前两年美国的金融危机,这些危机的背后其实暗含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危机发生的国家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自由主义市场推崇极至而排斥国家对市场的正当干预,将这些问题上升到法治角度予以总结与分析,就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此外,当前经济法学要特别重视和关注中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对经济法所提出的要求,我们在对传统进行现代化改造的道路上应当寻求体现自己国情的经济法方案,这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尊重本土性的客观要求。正基于此,当前经济法总论研究者不仅要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更应结合“中国国情”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总论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

四、简短的结语

本文以法学主流刊物上的经济法总论文章为研究对象,而并非单纯的“数字崇拜”,主要是从统计学的角度反映出近年来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大致现状。这种关于经济法学研究的研究,向我们展示了当前经济法总论学术研究的内生机制仍存在很大问题—总论学术发展的研究队伍单薄、群体性学术知识的增长点并不突出、总论与分论研究脱节和总论研究的理论化程度仍有待提升。在变革学术研究的进路上,我们既要注意继承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强调学术成果的共识性以避免重复性研究;又要对目前研究成果予以必要的反思、批评甚至扬弃,实现经济法学术思想的推进以及整个学术领域前沿的转向,从而挖掘和提高经济法总论研究新的学术知识“增长点”。经济法总论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推动经济法学理论的科学化,在于能够为经济法制建设得到健康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显然,当前经济法学界出现的漠视总论研究的诸多迹象以及研究中存在的种种误区,致使现有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停滞不前,不能满足于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建设的需求。因此,提升经济法总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总之,对于“年青”的经济法学而言,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与创新空间很大,这为我们继续探索经济法基础理论无疑提供了诸多的研究机遇。

【注释】

[1]参见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2]例如,当前许多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经济法总论部分过于单薄,而厚重的分论中理论化程度并不高,给学生的感觉是经济法教材像一本经济法律法规的汇编。

[3]本文对法学主流刊物的遴选依据是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制定的“中国法学院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所确定的15种刊物,因《清华法学》创刊较晚以及《中国社会科学》为综合性的社科刊物,故未列入考察对象。另外,考虑到学术界将社会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研究直到最近几年才将其逐步与经济法分离开来,因此,本文在数据统计中,将社会法仍纳入其中(但不包括环境资源法)。

[4]值得注意的是,在样本选择的时间段中,有的学者同样在全国知名学报上发表过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总论文章,如张守文:《论经济法学的特异性范畴》(《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应飞虎:《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程信和:《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厦门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等。

[5]引证是目前法学期刊学术影响力最重要的判断指标,包括引证次数和引证率,CSSCI来源期刊的排名主要是依据这两项指标。不过,这种单一的引证评价本身具有种种弊端,CSSCI只是学术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不能迷信。参见侯猛:《数据如此分组能否真实反映法学现状—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法学部分”》,载《法学》2008年第3期。

[6]对“年青”的经济法学科而言,尽管普遍的共识难以形成,但强调和达成某些基本共识对学科的发展尤其走向成熟却是必要的。

[7]国外经济法理论作品对我国经济法学界影响最大者主要是金泽良雄所著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满达人译)。笔者曾询问过留德多年的中国学者,据他们反映,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法的重要发源地德国,经济法学者几乎很少关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也极少出版过有影响的相关专著。当然其中原因值得思考。

[8]参见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载《法学》2009年第6期。

[9]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10]例如中部地区的吕忠梅教授近年来主要从事环境法研究,而东北地区的冯彦君教授则主要从事社会法研究等等。

[11]根据中国知网提供的博士论文库对属于经济法总论的博士论文予以不完全统计。

[12]对经济法总论研究内容予以分类,本文主要根据张文显教授主编的全国统编教村《法理学》中的体例,即按照一般法学原理对法进行本体论、运行论、价值论以及法与社会的关系等进行分类。为了突出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本文从现有成果中,对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方法(或方法论)的文章予以归类。

[1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14]在总论研究的学理化特别是哲理化进路上,相关文章仍很鲜见,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胡光志:《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现代法学》2007第2期)、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等。

[15]经济法总则,不同于经济法总论。总则、分则是立法上的问题,它们是法律规范本身。总论、分论是法学上的问题,是理论研究和学术著作内容上的一种划分。

好了,这篇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的精彩内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相关推荐:

民商法论文之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民商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综述  

标签:民商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