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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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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二、样本材料的表象分析

(一)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概况

在上述成果的大致统计中,共发表经济法论文数约657篇,但总论论文数却只有67篇(仅占10%左右),比例明显偏低,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不够重视,亦或表明从事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学者不够多。从数据统计发现,个人发表或主持总论课题的数量情况,老一辈学者主要以李昌麒、漆多俊教授为代表,中青年学者主要为史际春、张守文、王全兴、许明月、单飞跃、刘水林、胡光志、应飞虎、陶广峰、李友根、陈云良、鲁篱、颜运秋等教授。在总论论文发表的刊物当中,《现代法学》发表的总论文章最多,共18篇,其次是《政法论坛》11篇和《法学家》9篇,而《法学研究》、《中外法学》和《比较法研究》则为0篇。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个中原因或许是一些主流刊物很少刊发经济法(尤其是经济法总论)论文,与目前某些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学的偏见有关,也或许与经济法总论研究文章数量偏少而质量好的成果又不多有关,当然也可能是由于刊物责任编辑或主编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有所偏见,抑或与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关。另外,目前中国学术界开始过于崇尚外国文献资料,根据注解的多少来衡量论着质量的高低和学者学问的多寡,盲目的推崇引证。由于经济法总论研究在国外受到某种程度的不“重视”,所以在现有的总论研究成果中,鲜见关于国外经济法理论的经验介绍。而目前,大陆法学者通过向日本和德国的全盘学习已形成了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因此无论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其法学着名作品实际上都是以“外向型研究”为主导的,部门法学尤其是民商经济法学领域的主导作品主要受到欧陆法系的影响。然而,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除了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受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影响,以及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主要受日本经济法理论的影响较大外,经济法总论受到外域相关领域的知识影响还很有限。[7]因此,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成果显得不突出或受到漠视。在这一点上,有研究发现,在论述和解释中国法学30年来的主导作品以及主导作者时,经济法学在全部中国法学主导作品中所占比例很小。[8]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恰恰缺乏域外知识背景或经验的可资借鉴性,再加之不像传统学科历史久远,而这正是导致经济法总论在中国当下学术作品中影响较小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为相对于传统学科,经济法的学术影响力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比较弱,所以难以形成一个比较显着的学术共同体,这对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相关的法学学术发展都将非常不利,并且也很难将中国转型时期的有关经济法律实践的经验转化为一种真正的法学贡献。[9]

(二)成果作者的区域布局情况

就成果发表的作者所在的区域分析,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较少。现有的统计材料展示了经济法学界关于总论研究的学术机构及地域分布:就机构而言,主要分布在北京(以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为代表)、西部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代表,中部地区以中南大学为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水林、湖南大学的王全兴、单飞跃以及蒋悟真在2006—2008年间已调出入华东地区),相对而言,东南地区(以程信和、应飞虎为代表)以及东北地区、西北地区(以刘光华、齐建辉为代表),研究经济法总论的学者并不多(其中也包括一些原先从事经济法研究的学者后来转向为社会法、环境法或商法等领域)。[10]从学术群体而言,中老年学者对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关注与热忱,其学术传承对学生或同事的影响也相当明显。例如李昌麒教授的弟子中,如胡光志、岳彩申、单飞跃、刘水林、鲁篱、黄茂钦、李永成等,都是目前经济法总论研究的中青年学术中坚。而且可进一步发现,由于导师对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偏爱与重视,博士论文选题也可以反映这种学术的传承性及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据不完全统计,在2004-2008年毕业的博士论文选题中,[11]以经济法总论作为选题的作者也主要集中在李昌麒老师和漆多俊老师所培养的博士中。不过,总论题目占经济法学博士论文比例约为5%-8%。这说明,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方面,关注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较少,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在中青年学者特别是青年学子中的弱化倾向。

(三)研究内容的基本分析

一般而言,经济法总论研究决定经济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也关涉经济法学教材的建设和教学水平的提升,从而影响着经济法学科的发展。近年来,经济法学界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力图倡导共识性研究,但是,总论研究中诸多已熟知或解决的问题仍存在着诸多的重复研究,学术研究的知识增量不明显。从总论文章研究的内容而言,经济法理论知识仍显陈旧,对社会发展中提出的问题的回应不够快捷,也缺乏足够的论证力。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经济法学者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观点”,或者说抛弃并反思以往的经济法理论,逐步创立了现代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尽管如此,经济法的学术创新大都在经济法学科内部受到关注,在法学界并未产生足够的影响力。从这67篇较有影响力的经济法总论文章的内容[12]来看(见表3),其研究内容呈现出以下特点:

表3

┌────┬───┬───┬───┬───┬───────┐

│总论内容│本体论│运行论│价值论│方法论│法与社会的关系│

├────┼───┼───┼───┼───┼───────┤

│篇数 │30 │14 │11 │7 │5 │

├────┼───┼───┼───┼───┼───────┤

│约占比例│45% │21% │16% │11% │7% │

└────┴───┴───┴───┴───┴───────┘

第一,关于经济法本体论。任何一门科学的出发点都是其研究对象的本体性质或问题,而任何严肃的法学理论都应当回答而且必须解决这个问题。[13]经济法的本体论就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的联系。在本体论研究中,尽管近年来我们跃出了“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但在理论基础的构建上,经济法总论研究仍主要侧重于定位论或正当论,没有完成从定位论到范畴论的转型。而且,理论研究的法理化或法哲学化的程度不高,[14]现有的成果中,很少有人关注经济法的部门法学理化研究,如关于市场规制法总论、宏观调控法总论的研究仍不多。其实,这些子部门法总论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法总论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经济法总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或重要依据。正因为分论研究的理论化程度偏低,致使总论与分论脱节,总论也难以在思想或灵魂上统领经济法制度。

第二,关于经济法运行论。经济法的运行(立法与实施)是总论关注的重要内容。但是,现有的总论研究成果一方面没有对经济法立法规律予以总结,经济法总则研究仍是一个关乎经济法运行理论中的薄弱环节。[15]现有成果统计表明,总论研究仍局限于对法律总则条文的解说,鲜有涉及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根据、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等项内容,缺少分析、揭示总则条文及整部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理由、价值取向和立法理念等深层次问题;[16]另一方面,针对现代经济法如反垄断法、财政法的实施状况,尽管诸多成果从部门法角度对这些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但是,在中国经济宪政缺失的情况下,现有研究成果很少对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中国化问题”予以深入的学理阐释。

第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论。在经济法的价值范畴研究中,一些成果仍简单地将法的一般价值对接于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中,没有赋予关于经济法价值的特定涵义;而在热衷于部门法的价值比较研究中,却对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观缺乏深入的法哲学解释和论证。并且,现有研究成果大多聚焦于实在法的价值分析,没有注重经济法的应然性或理想性价值,并且忽视了经济法适用中的价值位阶及其冲突研究。

第四,关于经济法研究的方法(论)。从现有成果可以发现,在总论研究的方法论视域中,经济法学术界把研究视角主要侧重于经济法的经济学分析,[17]而其他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成果仍很鲜见,这说明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仍是今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中,经济法学理论与批判具有科学解释与人文解释的双重性质,而且科学解释是基础。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命题的证明,从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一种演绎或不完全归纳推理,因而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有益的假定,这种假定将来还可能被新的知识所证伪,从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题。[18]正因如此,重视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创新和运用,是经济法总论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然而,现有众多的研究,仍是从理论到理论,而鲜有从案例、判例以及法律文本进行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19]

第五,关于经济法与社会的关系论。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倡导社会本位,是一种“求经世之道,思济民之法”。[20]在现有研究成果中,经济法总论研究也显示出了对社会发展中热点问题的高度关注,如三农问题、科学发展观、社会分配、和谐社会等。不过,在回应和解释实践问题上,为了显示总论的解释力而对经济和社会实践中的新问题往往表现出“跟风”性,而在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时又撇开总论,局限于就事论事而忽略实践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的指引与解释。这种研究倾向导致个案研究盛行,但大多与总论无关,给人以“总论无用”之感。

标签: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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