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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实践问题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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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最主要的执法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销售行为也负责监管,并有权决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理、处罚;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由农业和工商两个部门负责,但工商部门没有主动监测农产品质量的依据,这样的执法在实践中很难实施。

(四)现行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整亟待完善

沈阳“毒豆芽”事件发生后,很多地方都对豆芽的生发加工进行了调查,发现以小作坊形式经营的比较多。《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还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因此在积极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五)增强立法解释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并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但不同部门在解答基层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并不统一,让基层难以适从。如“毒豆芽”监管职责划分问题,各地逐级向上级部门请示,但上级部门给出的答案不同,这是造成各地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不同的主要原因。“无论哪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5]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危害不可逆转,因此有必要明确权威解释机构,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也应及时、统一。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也将逐步完善。在立法和法律法规修订时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和公众的参与度,尽量考虑实际情况和公众诉求,执法时增强透明性,便于公众监督,法的有效性和执行力也会大大加强。

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实践问题研究与分析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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