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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实践问题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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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综合协调在理清部门职责方面的作用

分段监管模式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这种体制能否有效运行,有两点十分关键:一是每个环节是否能明确一个监管部门,既不能出现监管空白,也要避免职能交叉;二是各部门能否做到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在实践中,由于多部门管理造成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不断发生,凸显出综合协调的重要性。2003年,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被定位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和协调机构。之后,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先后做过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但从实践情况看,由一个部门牵头或负责协调行政平级单位十分困难。

为解决多部门管理易出现的管理空白和职责交叉等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发挥协调、组织、指导、监督等职能作用,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锁定责任,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无缝对接。2010年2月6日,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定位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虽然它成员单位多,规格高,但并不进人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因此不少地方和部门对其存在的时间和执行力存有疑惑,一些工作也因此打了折扣。为了保证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实现真正意义的综合协调功能,应该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为长设实体性机构,提高其权威性和执行力。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主要指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和利益相关方之间相互联系、协同工作的过程和方式。从功能来分,有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等。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复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按环节划分的职责在实践中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随时解决,所以建立长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尤其重要。

(一)良性互动的议事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正处于问题上升、矛盾凸显的阶段,而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相对薄弱,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必须研究建立良性互动的议事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合力攻坚。从数量看,监管部门众多,但若认真查看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食品安全监管也只是各部门的一部分工作,每个部门在这项工作上投入的精力有限。《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协调和配合的条款占10%以上。没有部门间的配合,很多工作难以开展,但目前由于不配合的行为结果只是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才能得到追究,使个别部门或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综合协调工作的困难,降低了行政效率。[3]良性互动的议事协调机制包括信息沟通、风险评估、综合治理、联合执法、事故预防、培训教育等多个方面,工作内容应包括综合分析各部门掌握的情况,对食品安全形势和问题进行研判,制定食品安全整体工作计划,提出政策建议等。

(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食品安全法》以专门的章节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做出规定,这是一项非常具有前瞻性的突破。尽管食品安全目前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社会各界真正认识食品安全、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尚需时日。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但消费者不是食品专家,往往从感性和个人经验出发,对概念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近两年来,卫生部和各地卫生部门在逐步推进这项工作,但这项工作还需增加力量,在有些媒体声称某种食品“有毒”时,应该有权威的声音进行解读,解开公众的疑惑,引导消费者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安全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在经济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往往同时存在,单单依靠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可能达到消除违法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尤其是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案件,只有以刑事责任追究为后盾,才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4]《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仅提高了罚金的处罚标准,而且对责任人判处自由刑给予了更明确的规定,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对从根本上解决罚过放行、以罚代刑,预防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也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在日常监管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较多案件线索和行政资源,但对作案手段隐蔽的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理等必须依靠公安司法机关。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信息沟通和反馈制度,规范移送办理的流程,紧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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