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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人法与欧盟私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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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四、现代商人法与欧盟私法统一

“欧盟合同法原则”最大的贡献或许在于为欧洲学界提供了一套可以讨论的具体术语和规则。[31]过去几十年间,私法统一这个话题一直占据着主要位置,学界对于是否有必要进行私法统一以及如何进行私法上的统一展开了前所未有的论争。但是这些论争长时间都停留于虚无之间,没有一套实际的规则可供大家讨论。甚至由于各国法律术语和表达语言的不同,很多时候论争的焦点和方向都时常出现不致一情形。而“欧盟合同法原则”为学界提供了一套可以讨论的规则,在这套规则的基础之上,人们可以使用着共同的术语并围绕着规则是否合理、应当如何改进等问题展开讨论,从而促进私法更加广泛的统一与融合。

正是基于“欧盟合同法原则”在欧洲私法统一中的基础性地位,2008年底由欧洲两百多位学者历时四年起草完成的“欧盟民法典草案”,在第二编“合同与其它法律行为”(Contracts and other juridical acts)与第三编“债与相应的权利”(Obligations and corresponding rights)中,充分融入了“欧盟合同法原则”的条款。[32]并与此同时,该草案第四编“有名合同其及权利与义务”(Specific Contracts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中,对买卖合同(Sales)、货物租赁合同(Lease of goods)、服务合同(Services)、委托合同(Mandate contracts)、商业代理、特许和分销(Commercial agency, franchise and distributorship)、贷款合同(Loan contracts)、个人担保合同(Personal security)、捐赠合同(Donation)都做出了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草案第十编对现代经济体制中所发展和成熟起来的“信托法编”(Trusts)进行了规制。可以说,“欧盟民法典草案”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民法典的框架结构,将商事领域中的诸如“商业特许合同”、“商业分销合同”等等都纳入其范围之中。可以说,“民商合一”的理念也已初现端倪。[33]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该草案融入了商事领域的大量规则而否定其“民法典”的称谓,因为民法典的概念和范畴应当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只要草案依然围绕着传统民法典所规定的主要内容而建立,尽管出现了许多其它领域的规则制度,我们依然应当将其作为“民法典”来看待。其它诸如商事领域的问题只能视为是现代经济交易中出现的新的应当给予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民法典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拓展的正常轨道。

然而,正如“欧盟合同法原则”一样,“欧盟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初衷是为欧盟“单一市场”的建构而服务,力求促进境内人员、货物、服务和资本的无障碍流通,消除多样化私法对于统一市场带来的阻碍。因此,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首先是从欧盟层面上现有的私法中寻求并加以改良而完成,对于欧盟层面上还并不存在的规范,则通过对欧盟成员国当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后,选择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理念。[34]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欧盟民法典草案”与“现代商人法”并非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尽管起草小组也对国际上商事交易的通用惯例和规则进行过充分的考量,但是基于“欧盟民法典草案”起草的主要动力和根本目的是为了欧盟境内统一市场的构建,我们可以理性地认为草案目前与“现代商人法”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性,同时也不能作为“现代商人法”的代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未来时间里,当商事交易群体对该草案的关注越发加深,并且司法实践中出现众多对该草案适用的判决和裁决,草案也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特有的适用和解释体系,并且得到普遍的遵守时,“欧盟民法典草案”就能够成为“现代欧洲商人法”的一种成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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