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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人法与欧盟私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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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欧盟合同法原则”与国际条约

在国际商贸交易中,当事人很多时候都不愿意选择对方国家的法律做为合同的准据法,因为这种选择将会导致适用外国法而给合同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或者具有不确定性。基于此现实情形,为了在各国多样的合同法体系中寻求平衡,以促进国际间商业贸易得到有序发展,一些规制国际间合同法的条约相继诞生。其中,最富影响力的应当为1980年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2004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些超越国家主权的合同法统一试图消除多样化法律给国际贸易与投资带来的障碍,为当事人减少合同磋商过程的消耗以及降低合同签订的不信任度,提供了诸多便利和捷径。基于条约具有的国际性因素,以及条约在实施多年之后所沉淀的司法实践经验,这两部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常被视为“现代商人法”的典型代表。[25]而“欧盟合同法原则”也力求展现或成为“现代商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代商人法”的规则只能具有一部且被大家所广泛接受和认可。那么,这三部或多或少代表“现代商人法”的条约是否完全相同?我们不妨先将这三部规则进行一个整体的比较:[26]

 

覆盖范围

欧盟合同法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合同成立

合同有效性

有(受限制)

有(受限制)

履行与不履行

救济

实际履行

取决于国内法

合同转让

不法

代理的权限

时效

货物买卖

服务合同

商业合同

只涉及货物买卖

消费者合同

其它合同

现代商人法的适用

被国内法采用

 

从以上表格不难看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是适用于商事货物买卖当中,“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但是它也受到商事交易的限制。[27]相比之下,“欧盟合同法原则”所适用的范围就更加宽泛,它不仅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商事合同,还适用于消费者合同。[28]除此之外,“欧盟合同法原则”还对代理人的权限做出了规制。可见,在适用范围上,“欧盟合同法原则”的范畴要更加宽阔。

关于合同的成立、履行与不履行以及救济在以上三个条约中都有所规定。但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不同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盟合同法原则”对于非违约方所要求的实际履行的权利也给予了认可;在合同有效性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此问题留给了各国国内法,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盟合同法原则”对于该问题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制。[29]此外,“欧盟合同法原则”还更进一步的对“不法”问题进行了调整。而其它诸如合同转让、债务转移、多方当事人、抵消以及时效等问题在“欧盟合同法原则”中都得到了关注。可以说,相比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而言,“欧盟合同法原则”的所涉及到的调整合同法的范畴也更加详尽。但不能相提并论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都得到了认可和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性合同公约的另外一个作用或许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套起草合同的参照,以使当事人将协商过程的消耗减少到最低程度。在起草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将国际性合同公约作为样本,来检验他们订立的合同是否包括和涵盖了所有必要事项。从这层意义上来讲,“欧盟合同法原则”或许更具有参照性,因为其所覆盖的范围更加广阔,能够作为当事人检验合同是否完备的参照性规范。

基于公约涉及到的每项具体制度的复杂性,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比较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本文在此便不对三部条约进行更加深入和具体的比较,而只从条约一般的覆盖范围来进行探讨。或许从这些初步的覆盖范围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多的涉及到商事合同领域,而“欧盟合同法原则”相比之下,还涉及到合同法的一般领域。[30]基于“欧盟合同法原则”起草的主要动力是为了欧盟“单一市场”构建的需要,以力求达到境内人员、货物、资本和服务的无障碍流通。可以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多地旨在展现国际间商贸交易中所应当遵循的一般性规则,而“欧盟合同法原则”则更多地陈述欧洲诸国最为普遍认可的一般性条款。因此,相比之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许更加能够作为“现代商人法”的典型代表。但值得强调的是,若要真正成为“现代商人法”,还需要司法实践对这些规则的具体适用、解释的累积。当这些累积达到一定程度,足以支撑商事交易的全部正常运行,并能够形成一套系统而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时,我们就可理性的认为,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核心的“现代商人法”已经得到了展现。

标签: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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