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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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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劳动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伤待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这一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个体、私营),参加保险与否不影响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中发生意外(工伤)概不负责,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最高人民法院(88)民 字第1号批复中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不能以职工工伤造成停产和影响经营而拒付医疗费用,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德,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把提高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伤(生职业病)后应享受的待遇相对立是错误的。

四、审理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聘用一些人员从事临时工作,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认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容易与承揽合同、运输等劳务合同相混淆。劳动合同下的工作必须在用人单位提供工具和劳动条件,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力;而劳务合同下的工作是劳动者自己独立完成,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于劳动过程不能干预或指挥,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

2、把企业是否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作为审理案件的首要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是目前企业改制后保护受伤后职工合法权益,使伤残获得合法赔付的重要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既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又有利法院执行。同时还有利于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把原来只属于企业的后顾之忧交由社会来承担。因此企业是否参加职工工伤保险是我们审查因劳动关系发生赔偿案件的首要内容。对没有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企业赔付。

3、劳动合同是区别于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纠纷劳动者无法举证。而且按照现行的做法,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一事实上的补偿,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不给予补偿,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处理因此类似这样的情况查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就应以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一视同仁获得赔偿。

4、正确适应法律法规

因劳动关系而发生损害赔偿案件要扩大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除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外,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本地区人均生活标准等。我国地大物博、贫富差别大、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各不相同,因此还需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参照本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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