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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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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四、完善合同法中的规定

  尽管我国《合同法》针对风险转移做了详细的规定,但针对网络购物这一部分,还是有需要完善之处。外国立法实践中的关于“犹豫期”的规定对我国《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欧盟《远距离销售指令》第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货物交付或涉及服务条款的合同缔结日起7日之内享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供应商没有以适当方式传递必要信息的情况下,这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为3个月;如果信息是在7日之后提供的,自信息提供之日起开始计算。一旦合同被解除,供应者应当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类似的规定也见诸法国的立法实践中。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更是明确引入了犹豫期的概念,并规定:消费者不对未经其要约的货物付保管义务,但须通知经营者取回。逾期未取回者,消费者取得所有权。在此期间(失权犹豫期)内,货物的风险由经营者承担,失权犹豫期届满后,货物的风险由消费者承担。

  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引入“犹豫期”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犹豫期”可以在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之下,尽可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犹豫期可以让消费者放心大胆的消费,这同时也促进了交易的进行,最终买卖双方达成一个共赢的局面。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很多B2C(平台到顾客)及C2C(个人卖家到顾客)模式下的电商和卖家已经开始自觉使用犹豫期的规则。因此,欧盟及台湾的立法实践值得借鉴,我国《合同法》在针对网络购物这一部分的修改完善过程中可以参考外国的立法实践,在结合我国具体现实和网络购物习惯的情况下,做出更加符合我国现实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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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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