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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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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重点和方向,是不断提高政府环境责任的可操作性,实现政府环境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要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战略、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综合环境许可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生态行政补偿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支持公众参与制度、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环境政绩考核制度、政府问责(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例如,要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干部环境政绩考核制度:保护环境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把环境保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将环保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应将环保指标纳入到干部考核之中,并形成制度,对于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的干部“一票否决”,让漠视环境保护的官员付出代价。要建立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在上游地区因保护环境而限制开发、牺牲经济发展利益时,国家或下游地区应该给予补偿,要让那些为流域环境安全作出贡献的上游地区,从财政转移支付中得到补助,从受益地区获取补偿;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所有落实政府环境责任的措施和制度中,首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环境问责制即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的职责,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要依法追究政府相关人员的违法环境责任,特别是地、市以上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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