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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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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这在现代国家是毫无争议的。当公民的这种权利需要国家保护或者遭到侵害时,世界各国的法律也都为公民主张权利、维护权利设置了包括诉权在内制度。比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起作用的。它们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及其运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障。”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便是法律中可以设置的,甚至是应该设置的。该《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还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运用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起诉显然不是法律“禁止”的方式。所以,依据俄罗斯法律,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们当然地拥有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在日本的公害诉讼中,尽管诉讼的进展阻力重重,但公民的诉权并未引起多大争议,就是因为这种诉权是法律和一般法理所共同认可的。
    公民依法享有环境权益,当这种权益大面积受侵害的时候,也就是侵害形成了“公害” 的时候,寻求司法保护的要求便具有了公益的特点。公民的环境权益可以成为公民个人行使诉权的根据,当然也可以成为支持公益(多人利益)诉讼的根据。依据公民的环境权益,一方面,依法负有保护公民权益责任的国家机关可以依照相关程序性法律提起公诉,以维护多数人的环境权益;另一方面,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关乎多人利益的公益诉讼。
    总之,公民环境权益可以为以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为追求的公益诉讼提供法理支持。不管是学者,还是法官、行政官员,都无需到那并不存在的环境权那里寻求帮助。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环境权益也就是与环境有关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只能支持多个人利益这种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不能支持集体利益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这也就是说,两种公益性质不同,与之相应的诉讼实际上性质也不相同,二者各有自己的理论依据。
    需要说明,多人利益意义上的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实质上是私益诉讼。它的准确称谓应当是环境权益诉讼,一种与普通民事权益向区别的民事诉讼。这种诉讼制度早已存在且运行良好。对这种制度其实无须麻烦今天的人们再去为其理论根据劳神。本文所做的论证是要说明,我们今天需要从头建设的只是下文将要对其理论根据做详细探讨的集体利益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

    3、集体公益环境诉讼的理论根据
    私人检察总长和私人实施法律能够对环境诉讼给予合理说明,但对这种理论,一方面需要揭破其似是而非的权利面纱,另一方面则需要进一步深凿根底,把它们放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私人检察总长实质上是国家机关角色,私人实施法律实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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