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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的法律界定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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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和能源法共同构成了一国能源对策体系的稳定结构。然而,作为公共政策工具,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经常被混用或共用。这种混用或共用在技术构成上可能打破能源对策体系的层级,影响到能源对策体系结构的稳定;在制度构成上可能妨碍能源对策的定位,影响到能源对策制度绩效与制度成本之比。笔者以为,能源法律是清晰二者边界的基本工具。只有将二者在法律制度上实现理性构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能源对策体系的科学性与完整性。本文从能源法律理性与法律规则上界定二者,以期为正在制定的《能源法》提供理性与制度选择。
  一、国家权力政治——能源战略决定法律
  能源战略是国家宣言。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和能源法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政治权力游戏规则。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和能源法都是国家权力的要求与表现。然而,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和能源法的核心是能源战略,能源规划与能源法则是实现能源战略的手段。什么是战略?从战略学上看,它是“为了达到目的而最佳利用资源的行动规划”[1](P10)。显然,战略本身就包含着目的、规划与规则。从管理学上看,企业战略也包含了这些内容。如艾尔弗雷德·钱德勒认为:战略“……决定企业基本长期目标和目的,明确了实现目标所必需的一系列行动及资源配置”[2](P13)。再如肯尼斯·安德鲁斯也认为,战略包括“……目的、宗旨或者目标的模式,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主要政策和规划,通过这种方式定义了公司正在从事的或应该从事的业务,以及它现在所属于的或应当属于的企业类别。”[3](P223)贝赞可等则进一步解释认为:“‘长期目标’和‘主要政策’等表明战略与企业组织所面临的重大决策有关系,这些决策最终会决定组织的成败。战略的定义强调‘目的的模式’和‘企业经营的框架’,这说明战略表现的是企业一贯性的行为,而这又意味着战略一旦确定,就不容易更改。最后,战略明确了‘企业现在所属于的或应该属于的企业类别’,这个观点说明战略决策塑造了企业的竞争角色以及企业领导层对于如何在竞争环境中获得成功的总体解释。简言之,战略是组织成功的基础,这就是为什么战略研究既是一项有利可图的,又是一项需要智力投入的活动。”[4](P1-2)能源战略是国家为主体的战略,却具备企业战略的基本属性。如果说企业战略是企业竞争的策略,能源战略则是国家竞争的策略。能源战略包括国家的长期目标,重大措施的选择与结果分析、一贯行动、国家的定位以及国家未来价值取向等。能源战略是一国未来有关能源的行动方案及可能进行的选择。因此,能源战略是可预期的国家行动纲领。
  能源战略是国家行动。能源战略国家行动的性质表现在:(1)是国家发展战略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中任何发展都要以能源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因而各种发展战略都是以能源战略为前提或者同能源战略相结合的。(2)是一国总体战略目标实现的行动纲领。能源是制约一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没有能源的安全和有效的供给,任何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都难以实现。(3)是一国能源对策的指导思想。解决能源问题的关键是能源战略的实现,政府的能源政策和国家能源法都应体现能源战略,把能源战略作为采取行动和手段,设立和实施制度,制订计划和措施的根据。
  能源战略是国家的理性选择。能源战略必须以一国国情和世界能源情势为客观依据。能源战略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行动纲领和指导思想都必须从一国现状和国际能源情势出发,提出科学、可行的战略思想,纲领及理论观点。如2001年《美国国家能源战略》、2003年《2020俄罗斯能源发展战略》都是在分析国内外能源供需状况、存在的问题、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面临的挑战作为客观依据的[5](P11-40)[6](P3-8)。如果说过去能源战略以一国国情为主,新近出现的能源战略更侧重国际能源情势的分析为主,如2006年《日本新能源战略》的制定主要以国际承诺和义务为主观依据[7](P1-7)。能源是可持续发展的直接制约因素,而且开发利用跨国界和具有国际性,各国能源战略必须以切实履行其国际承诺和义务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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