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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热的冷思考:对环境权重要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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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也许只有从历史“时差”和法治环境差异的角度,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环境权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境遇如此反差的根源,并加深对环境权现象的认识。从环境、经济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当今的发展中国家与上世纪六年代的发达国家具有相当程度的共性——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急剧恶化、法制严重滞后。环境问题的集中爆发使未有准备的传统法制猝不及防,传统利益保障机制无力应对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人们在遭受侵害而制度乏力的境况下,同样产生了正当化自己的环境利益以获得救济的需求。而在伴随着西方积极输出的“法治模式”而日渐普及的权利文化影响之下,环境权这一仅凭名称就能打动人心的概念自然也会受到发展中国家学者的欢迎,成为他们主张环境保护和法治的话语武器。〔23〕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并无深厚的法治传统,缺乏在坚持法理的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技术的微调和具体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更有许多国家政局动荡,政权更替频繁,法律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往往成为新政府申明政治主张的舞台,为了表明保护环境的决心,甚至仅仅是给疾苦中的人民一点希望,其也愿意响应呼吁,作出为环境而行动的姿态。从而对环境权的“入宪”持开放态度,〔24〕呈现出比发达国家更加“勇于实践”的景象。〔25〕

环境法治的初始阶段总是伴随着环境权现象,这似乎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这并不意味着现象的当然合理。如果说环境权曾经在环境法治的初始阶段发挥了启蒙作用,时至今日,这种作用已微乎其微。世易时移,虽然今天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与半个世纪前的西方雷同,但从时代氛围和整个人类智识的角度来看,则已于环保有利的多:环境文化在全球范围的普及以及信息技术带来的资讯获取便利已使环保的价值世所公认,确实不知环境的重要性或者公然表示反对环保的人几乎不存在;〔26〕法律应当对环境侵害予以救济、对不当环境行为进行干预、为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提供保障也为法律界所普遍认可。 此种情势下,人们已基本不需要再借助环境权这样一种抽象概念。真正迫切的,是具体制度的建设;真正能够保障权益的,也只有切实可行的制度。而前述发达国家环境权之于环境法治实践的无力性表明,正如在发展模式上不应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一样,在环境治理上重复“先抽象权利后具体制度”的曲折对发展中国家也非明智的选择。

当然,在宪政、法治已成政治文明的基本共识的今天,把抽象的环境权写入宪法,作为一种政策宣示,使国家对于环保的态度明确化,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可过分高估——没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什么权益的保障都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对环境权轻易入宪的负作用,也须保持足够的警惕:发展中国家的法治环境原本脆弱,一项“陈义甚高却未被实行的‘良制’”(叶俊荣语)对法治的冲击,害处甚大;而如果把环境权立法当作环境法治的必由之路和唯一正途,过于关注法律的文本规定而忽视环境改变的社会根源,寄希望于对新权利的伦理性呼吁而忽略现实制度的建设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更是害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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