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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理论基础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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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给予自然越来越多的关怀。不仅从环境伦理这种内源机制提升人对自然的道德,而且借助法律这种外源调控手段规范人们对自然产生影响的行为。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自然与人类有平等的权利,而人类又是万物之灵,人类追求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活,面对自然的权利被漠视的现实,觉醒的人类为自然的权利而斗争。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是实现保护自然权利的必经之路,而构建完善的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理论基础则是这一通途的起点。

1 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焦点:自然的权利

自然的权利,即自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长期以来是被传统法学所湮没的命题。随着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和对危机的反思,人类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人类所以在当前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中越陷越深而不能自拔,其根本原因就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之上过度的贪欲,把获得物质财富和感观享受作为人们追求的肤浅目标。以己之利益发展经济使人类给自己造成了难题。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人口爆炸都与这种价值观支配下的人的贪婪有关。要缓解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必须变革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传统的伦理强调人对社会的一种依赖关系,而环境伦理进一步揭示了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如何从法学的视角加以体会,或者说如何被吸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伦理的效用和未来走向。因为在一个利益原则支配的世界中,伦理往往是乏力的。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即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是这一变革的现实路径。

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是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生态化的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1]。由此,从法学的视角对环境伦理加以关照,即让自然的权利走进法律的视野就显得十分必要。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自然的权利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和环境法律权利的特征,在将环境权理解为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环境权理解为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共同权利,不失为环境权理论的一个特色[2]。

从环境法面临的现实状况来看,确立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已成为一种必须。这是人类对自然理解、尊重和重新发现的过程,这是法律关系的扩大,主体权利标准的改变,导致法律主体结构的整合的过程。这是环境法走出困境的根本途径,而在此之前,对环境法所进行的任何人口计划、技术控制、消费节制的举措都只不过是在未能触动基本价值理念基础上的修修补补,而自然不可改良,它需要一次从价值内核到制度形式的彻底革命。而这场从伦理到法律的革命,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化,即将自然的权利纳入法律关照的视野,对于这样一个对传统法律进行着极大挑战的命题,找到自然权利的理论基础,才能为自然权利在法律上的司法救济提供有效的现实途径,才能为自然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那么,这一司法救济是建立在何种理论基础之上的呢?发源于美国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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