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环境法论文

论人与自然关系法律化的理论基础

编辑:

2013-12-11

2.4 代理制度的价值

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正是代理制度存在价值之所在:首先,代理制度基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以弥补被代理人精力、知识的不足,因此我们说代理制度具有分工效益和规模效益。其次,代理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可见,代理和信托看似不同的概念,概念本身外延极小从而决定了其调整问题的具体性和立法观念的狭窄性。虽然书面的概念很难将它与信托制度的关系明确化,但两个概念之间是完全可以沟通的。近年法学界在探讨民法之精神时以民法基本原则之解释来克服成文法局限的观点,更加注重立法者的本意。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大陆法基本原则在代理观念中的引入,使我们能够真正认识到“代理”这一大陆法系概念所含之内容,完全不是传统的或在字面局限下的简单理解。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的代理制度的概念,显然具有极强的涵盖信托制度的能力。

3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3.1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简介

在英、美、法发达的信托理论和广泛的财产权概念的基础上,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于1970年发表了题目为《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有效的司法干预》的论文,提出了“环境公共信托”的理论。[7]所谓环境公共信托,是将环境资源作为信托财产、以全体美国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美国政府为受托人、以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信托。它符合信托的基本法律理念,在本质上属于公益信托。萨克斯教授认为,用“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作为环境品质之公共权利的理念基础极其具有意义。

由此,公共信托理论有如下三个相关的原则:“第一,像大气、水这样的一定的利益对于市民全体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将其作为私的所有权的对象是不贤明的。第二,由于人类蒙受自然的恩惠是极大的,因此,与各个企业相比,大气及水与个人的经济地位无关,所有市民应当可以自由地利用。最后,不用说增进一般公共利益是政府的主要目的,就连公共物也不能为了私的利益将其从可以广泛、一般使用状态而予以限制或改变分配形式。详细地考察信托问题的指标,不是在事实中单单将公共财产按不同的用途作出再分配,或包含各种补助金的要素等,而是其中缺乏因此被达成各种代偿的公共利益的重要证据。对于法院,事实上要有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证据才能起作用。”[8]萨克斯教授进一步以此作为构筑公民环境权和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基础,通过对国家和个人环境权利的明晰划分,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3.2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功能

将环境资源信托定位于公益信托,使我们能够用信托的基本理念去理解和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了自然权利的代理人主张权利的依据问题,为此类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就此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言,环境资源的公共信托遵循信托的基本法理,承认了环境资源的双重所有权,国家或政府作为受托人对于环境资源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同时承担着诸多义务,如严格依照信托条款所执行职务;非有正当理由,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定期或随时向受益人告知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保全、保存、保护信托财产,以使信托财产处于安全状态;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等。而全体公民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环境资源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他们是纯享受利益之人,不负任何管理之责。作为受益人的全体公民,不仅责任与利益相分离,而且享有优先性、追及性的受益权。如果国家或政府滥用权力、或未尽善良人的义务、或损害受托人的利益、或不能公平地对待多数受益人,公民都可以主张权利,请求国家履行受托人义务,为全体公民保护和改善环境。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作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公民,对破坏环境、伤害生物、影响生态的企业或个人,可不必证明自己受到了直接的损害,仅仅证明有环境损害的事实,便可提起诉讼。

标签:环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