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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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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任何法律问题都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历史发展过程,究其产生发展的原因有助于了解产生该问题的目的和期望,从而有助于寻求解决制度运用过程中所生问题的办法。因此,本文需要从历史的角度来了解岛屿界定。此外,1982年《公约》并不是第一个对岛屿制度进行规定的国际公约,像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毗邻区及大陆架公约》等都对岛屿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这些公约规定之间存在着差异性,特别是在专属经济区制度出现后,对岛屿的界定要求就有所不同。从各国实践来看,有些沿海国家对岛屿进行了立法,这些法律规定中涉及的岛屿界定也是构成国际法的重要依据。必须承认的是,尽管国际法在法律的适用与执行方面仍有其局限性,但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争端中的各方都援引国际法原则论证其主张与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要对国际法上的问题有更为完整的理解单靠理论是不够的,分析国际法上的案例成为另一个重要方式,也就是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由点向面的看问题。本文主要援引的是常设国际法院案例、国际海洋法庭案例,虽然这些案例对日后争端无约束力但却能具体展现国际法的实际适用情况,因此采用了实证研究法论述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存在的问题

海洋中的岛屿如冲之鸟礁,既可以是地理意义上的实体也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实体。地理上的岛屿通常是个广义概念,包含有“岛屿”、“岩礁”、“低洼珊瑚礁海域”、“浅滩”等概念,而法律上的岛屿概念是在地理概念上做了特殊规定。换言之,不是所有地理意义上的岛屿都具有法律意义。《公约》虽对岛屿进行了界定,但在具体实践中该项定义存在歧义,并引发了一些争议如中日“冲之鸟”争议。本章即以《公约》第121条条文为研究基础,结合“冲之鸟”案例,从岛屿的形成、大小、范围以及社会属性方面对岛屿界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述。

就海洋资源采掘、使用适度分配相互指责,因为占有更大面积的海洋就意味着占有更多的利益。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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