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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4-12-12

21世纪被誉为是海洋的世纪,只要是广袤的海域就会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就会不断产生与海洋资源有关的争议。利益相关国家问题不相退让,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的界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是建立现代海洋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文件,甚至被喻为是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圣经”。《公约》赋予了岛屿重要地位,将与岛屿相关的条文结合成制度性规定作为《公约》第8部分,并将该部分命名为“岛屿制度”。该部分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即岛屿同大陆一样可享有周边海域的管辖权,因此,控制了岛屿就可以拥有海域管辖权,从而也就能长期控制海洋资源。除第8部分的规定外,《公约》其他部分的规定也使得岛屿在直线基线测定、海洋边界划分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岛屿在海洋法上占有重要战略地位,但是《公约》对岛屿问题的规定十分单薄,尤其是岛屿的基本界定问题更是惹来许多争议。

目前全球范围内涉及岛屿的纷争主要是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岛屿的主权归属;二是在海洋区域划界问题上岛屿的地位问题,其中又包含两种情况,即“岛屿本身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单位参与划界,也可作为某个划界中的一个偶然的地理情况而出现在该划界中”;三是岛屿属性的认定问题,即认定岛屿是否拥有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从国际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来看,所有涉及到岛屿的纷争都离不开是不是岛屿、是什么类型的岛屿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本就是岛屿的界定问题。本文选择以“冲之鸟礁”为论题切入点在于依据《公约》对岛屿界定的规定,中日双方在“冲之鸟”的类型和地位上存在争议,这反映出《公约》在岛屿界定上存在问题。

研究范围与方法

本文以冲之鸟礁问题为引子做两个主要面向的分析:首先,分析《公约》在岛屿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结合之前所分析出来的问题进而试图完善《公约》对岛屿的界定。因此,文章是以海洋法体系、国际法原则、冲之鸟礁的现实状况以及其他国际法上相同或相似案例为研究范围。事实上,岛屿的界定问题涉及到不同的学科,除法律外海包括国际关系、资源开发与合作、海洋科学、海洋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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