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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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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发展权是公民个人和人类全体所享有的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以及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过程及其成果的权利。它是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成果共享的统一、自由发展与公平发展的统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统一、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其核心理念在于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实现人类的全面而自由地发展。它既具有自由发展与平等发展的传统人权价值,又具有和谐、全面、持续发展的崭新内涵,在价值体系上居于最优越地位。建设与完善当代中国法律体系进程中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要将发展权的价值理念与精神要素全面地深深地融入其中,内化为其基本立法精神和总体原则,并以发展权的价值准则来检视与评判现行全部法律文件,凡不符合发展权价值精神,就应该予以修改或废止。以社会公平为例,一是在效率与公平上,历来存在着何者优先的争议。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应以正义为价值内核,以人权为终极价值。当然,绝不可以正义来取代、否定法律的效率价值,但在法律中,正义永远应优先于效率。而且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宁愿牺牲效率也不能牺牲正义。二是在正义形式上,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究竟孰轻孰重?法律实践中往往分层理解:司法关注的只是个体正义、个案公正,立法则应关注社会的整体正义。这的确具有现实合理性,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一个不公正的立法则好比污染水源。但是,即使在司法中也并不能完全否定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司法的社会价值、社会效用早已引起了西方法律家的反思,在市场经济法治模式初创期的中国,应适时地吸取西方法律发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说,仅有社会正义还不够,应当在从“个体正义”发展到“社会正义”的条件下进一步深化到“人类正义”的层面,将对全体人类的普遍尊重与关怀和以“人”而非以“物”为中心的发展观贯彻到法制的每一个环节。

可见,应当树立发展权的法治价值标准,将是否合乎发展权精神作为评价法治社会之良法与恶法的根本准则,并运用这一法治标准去衡量与评价现行中国法律制度,为不失时机地去进行法律创新提供理论资源。

(二)发展权法律原则的确立。

法律价值实证化的基本方式是将之上升和规范为文本中的法律原则,为理念与规则的沟通搭建一座法治的桥梁。发展权的基本原理与准则的法律化,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完善与发展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原则。发展权彻底摒弃了为了“增长”而发展和为了发展而发展的误解。一方面,从单纯地追求经济增长、将增长等同于发展进化到经济变量与非经济变量的综合发展,体现出了对人的物质关怀与人文关注的高度结合。另一方面,克服了把发展仅仅当成是目的的狭隘观点。实际上发展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实现发展的权利与自由才是发展的动力与结果。由是观之,发展权法的人本原则首先应抛弃以“神”为本的观点,将对虚无缥缈的人之异己力量的崇拜改变到“一切为了人”、“一切尊重人”、将“人的发展作为法之根本、始原上来。其次应革除以”权“为本的陋习。法治文明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与方式,法治的症结在于能否依法制约公共权力,是崇尚”权力“还是崇尚”法律“,是个人权力至上还是以奉行人权为本的法律为根本追求,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的标志。厉行法治,就必须废弃对”权力“的迷信,从以”权“为本转变到以”人“为本。再次应否定以”物“为本的观念,以”物“为本是近代市场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追求物质利益即利润的最大化、以经济效率和有形的物上的权利为主旨,将每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实际上型塑成为了单纯的”经济人“,从而肢解了完整意义上的人。为了复归人性,还原人的本来面目,造就全面发展的人,必须否定以”物“为本的片面的法律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原则。

二是和谐发展原则。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主体的生存时空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协调、谐和,是发展权的本质特征。良法体系是价值优良与形式理性的结合体,不仅要求在逻辑构造上具有协调一致的非矛盾性,而且更要求对发展要素进行高度整合。所以,应致力于在客观上消解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紧张与冲突,弥合不同地域的发展差距与矛盾,化解发展系统中不同的元素特别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非均衡性。惟其如此,才能以和谐的形式去协调与调整不同的甚至对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只局限于纯粹法律形式上的、个体的、孤立的权利与义务配置,那么势必会因利益资源总量上分配不公和宏观上无力调控而窒息法律体系的生命活力。实践中地方性立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的矛盾、单行性、专门性规范与综合性法律的对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坚持和谐、协调发展的利益观、权利观。

三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一项涉及到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观,而且直接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发展能力和自然本身的发展能力。在立法时,应立足于人类自身上、下各代永恒、持久的发展,将代际公平作为社会正义的重要补充,在调整好代内关系的同时,处理好代际关系。为此,应克服立法短期行为,避免只限于眼前利益忽视法的长期效力,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在对未来社会发展的充分预测与把握的基础上,加强立法预测与超前立法。

可持续发展应被当作是一项人权即可持续发展权看待,可持续发展权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而可持续发展权的法律化必将打破现有法律观,一方面会极大地拓展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使其空间呈无限扩大的趋势;另一方面,需重构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可持续发展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自然化、生态化与拟人化正冲击着传统的权利观。对人之外的对象性存在能否作为主体的思考,正冲击着法律关系和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无论其是否成立,至少在未来立法时应确认可持续发展权利与义务的配置维度与配置比例,实现通过法律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即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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