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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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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把握法律价值重心的前提在于准确地认识法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关系的内在依据与制约力量。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是法关系的基本依据,无论是法关系的基本性质,还是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都决定于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就作为万法之源的宪法而论,“全社会范围内权利与权力之间矛盾的‘产生——调整——消灭——产生’ 的过程,使宪法关系的作用得以全面发挥,在运动过程中又不断对原有政治关系中不尽合理,或不能体现宪法价值的部分进行扬弃,同时创造着新的宪法关系实践形式和内部结构,由此推动着宪法关系的发展。” 可见,衡量法律重心的关键在于,作为重心的某种对象或实体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中的地位、作用与性质如何。如果其对权力关系的作用、对权利关系的功能及对权力 —权利关系的价值具有突出的主要的地位,那么,便可由此验证出该对象或实体作为法律重心的合理性。法律重心定位的发展权趋向可依权利—权力关系标准加以证实。

生存与发展是人类面临的两大主题,时代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必将使人类满足最低限度生存需要的权利得以逐步实现,而随着这一进程的加快,发展权利的实现将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及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所关注的重心。发展权以其自身具有的超越于其他人权的价值优势和综合性人权要素,极大地拓展着权利的范围、内容和功能,对权力—权利关系中的“权利”最大化起着自由权、社会权所无法比拟的作用。

发展权是人的个体和全体人类平等地享有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进程与发展成果的一项基本人权,在人权序列中占有首要地位。它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为获取自身解放和发展而提出的权利要求,也为国际社会所确认,联合国大会分别于1979年和1986年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首先关注的是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包括不发达国家、民族和社会弱者。同时,从应然的意义上讲,它旨在追求人类的全面发展自由,代表着最为理想和全方位的价值诉求。时代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必将使人类满足最低限度生存需要的权利得以逐步实现,而随着这一进程的加快,发展权利的实现将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及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所关注的重点。发展权以其自身具有的超越于其他人权的价值优势和复合性人权要素,极大地拓展着权利的范围、内容和功能。

可见,重在保障社会权的法律,转变到对发展权的重点保障,将是社会进步与人类全面发展的必然趋势。细言之,因为:第一,发展权具有综合性,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进程的统一,不仅强调政治自由权利,而且突出经济文化的平等发展,涵盖了近代法对个人自由权利和现代法对生存权的重点保障两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人类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这一法律保障的重点。发展权并不是已有政治权、公民权与经济、社会、文化权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一个由既有人权组成的大杂烩,其独特的含义在于它是以既有权利为依托的一种人类普遍享有的发展机会均等权和全面发展的自由权。第二,发展权具有整体性,既强调人类社会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发展,也不囿于人类自身,还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将自然、社会与人类的发展联结起来进行整体性考虑,把人类与自然的共同利益相结合,克服了传统自由权、社会权的人类中心主义局限,具有价值的最大合理性。第三,发展权具有动态性,不仅保护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也保护人类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并将人类的未来纳入调控视野,立足于人类的动态发展即人类中的代际之间的持续不断地发展,谋求“代内”与“代际”发展的双重平衡协调性。这是传统和现代人权观所无法包容的独特内容。第四,发展权具有完整性,是人的个体与集合体共同发展的产物和要求。克服了近代人权的个人主义本位,也克服了社会本位对集体人权主体予以否认从而陷入到个人与社会的矛盾而难以自拔的缺陷。第五,发展权具有优先性。相对于现代法所重点保护的生存权等社会权而言,发展权不仅与之具有同等的地位,甚至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因为没有个人的发展权,个人的生存权将是残缺不全的,仅有生存权而无发展权的人,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人;没有国家的发展机会均等权、发展模式自主选择权及自由而平等地享有发展成果权,国家的主权必被极大地扭曲、甚至被剥夺,此时的国家及其国民,不过是一种纯地缘意义的随意组合,既无健全的“人格”,何谈正常地生存?总之,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权的内在特质表明,发展权与生存权一道,应成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在将发展权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时,应将其置于人权保障体系的主要地位,使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都充分体现侧重于对发展权的保障这一人权价值。发展权之法律重心定位理应成为法律在未来发展进程中的优先选择之一,着重保障发展权是当代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以发展权为重心重构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发展权理念的法律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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