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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新认识

编辑:sx_houhong

2014-03-19

传统法学理论的新认识如下文

对于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陈忠林教授的观点让我们想到两个字来形容,那就是“颠覆”。他认为它们从根本上是错误的。“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对‘什么是法’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究其根本,都错了。”传统法学理论的根本对错与否,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在授课的时候,陈教授提到传统法学理论中存在着不可实现的四大神话,即“立法无错、存在具体的立法原意、立法原意可以准确把握及普通人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行动的”。在此我想讨论三个:立法无错、存在具体的立法原意及普通人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行动的。

神话一,立法无错

所有的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所有的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立法者作为生活在这个世界的人,能力是有限的。在当时看来是先进的法律无法避免时代的局限性,所以法律应该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所变化,至少在解释法律上应该与时俱进。立法只有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修改才有可能趋于合理化。传统法学认为立法者和司法者个人意志就是正确的,决定权在他们手中,一切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如果照他们这样来理解,立法自然是不会错的,即使是错的东西只要他们说是对的就变成了对的。这就是陈教授所说的“权大于法”“有权就是法”,在权大于法的前提下,就没有必要探讨法的对错与否,合理与否。

神话二,存在具体立法原意

存在具体立法原意是不可能的。陈教授认为存在这一神话的原因有两个;一,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文字。二,任何文本都可能作多种解释。详言之,在当今世界,法律的表现形式是以文字为主的文本,文字本身的含义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理解上的多样性。人与人认识的不同,看到同一个法律时所呈现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甚至可能根据同一法律做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这肯定不是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或者说统治者想看到的。陈教授认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传统法学理论就编造出“存在具体的立法原意”这一神话,好鼓动人们去探索法律中所包含的立法原意,以维持法治的统一。陈教授以他自己的亲身实践向我们说明了这一神话的虚假性。他否认存在具体的立法原意。立法者与法律的起草者是脱节,起草者的原意断然不同于立法者的原意,即使真的存在起草者的原意,这种原意也是各种不同意见妥协的结果,在适法过程中出现不同理解时,我们就会发现,具体的立法原意根本就是无处可寻的。

神话三,普通人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行动的

传统法学理论往往会在这样的神话上行设想:优秀的法学家加上优秀的政治家就一定能够制定出好的法律,法律一经公布,大家就自然而然的了解法律了,老百姓了解法律怎么规定后就会守法。在这种情况下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惩罚,就是所谓的法治的实现。这种假设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知道即使是法律人也可能不清楚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那普通人恐怕也不会在法律公布之后就主动去了解各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而这种假设的错误在于,法治构建的前提是人人都知法懂法。就像陈教授经常给我们举的例子那样,现实中有谁上街之前先学习交通法,谁去超市买东西之前先学习合同法,又有谁取钱的时候先学习银行法呢?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事实就是没有人会在行为之前先学习法律,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去行动。

其实,我们用人人皆知的事实来讲道理,即使是那些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听了也会明白。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人民不一定都懂法或者说懂所有的法,但是我们会根据那些存在与我们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道理或者说常识来作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一般也不会触犯到法律。

陈教授认为,按照传统法治理论的设想得到的结论必然是出现人治、专制和权大于法,“反科学、反法治、反历史、反人民的”是他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评价反科学是指,传统法学存在的“立法无错,存在具体立法原意,立法原意可以准确把握”这些神话,而这些神话之所以叫神话,本身就说明是不科学的,不实际的。时代的局限性,人的能力的局限性及人的理解能力的不同都证明上述三个神话的荒诞性。为什么是反历史的呢?陈教授提到,“国之将亡必多治”,即法治最苛刻的时候往往是出现在某个朝代将要灭亡的时候。站在人治的立场去讲法治,必然会导致国家最终走向人民的对立面。至于为什么说它是反人民的?陈教授指出普通人不可能先学法再按法律的具体要求行为,普通人只可能按照常识常理常情行为。当一种行为合理但不合法时,在这种情况下若强制要求人们依法办事,就是把少数人的意志加在多数人的身上,容易产生权大于法的人治现象。即陈教授所说的,只要主张“合情合理不合法的要依法办”就一定会将法律推向人民的对立面。所以说它是反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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